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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下,国内法学界大都认可这样一种判断:西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学说主张是彼此对立、"水火不容"的。其实,此二学派在法律基本精神、思维方式等许多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相同相通相似之处。因此,判定二者"水火不容"显然是偏颇的,它是国内法学比较研究忽视"求同"、片面"辨异"的产物。由此,应该对国内法学比较研究这种畸轻畸重的视角问题作出反思与批判,从而突显法学比较的"求同"维度。 相似文献
42.
聂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109-115
自然法学之所以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其以下特质所决定:一是自然法学中所蕴含的自然法观念和人本主义精神;二是自然法学十分重视法律的价值,将法律视为人类追求真、善、美的载体;三是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对人类社会的专制和不平等有着非凡的反抗的勇气。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自然法学也不例外,和它自身的优势相伴的是其无法回避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