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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从企业间统筹试点开始,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号相结合"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并经过了多次的改革与调整.建立了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和合理的企业(单位)、个人的分担机制,初步实现了养老保障社会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障制度覆盖面小、范围狭窄;养老金支付不可持续问题突出;管理手段少、职能弱化;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缺乏强制性,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制度设计和筹资手段,与庞大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需求不相适应;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不科学;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低等.重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单位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与其它养老保障实行"一率进企"的原则;坚持城乡有别、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社会化管理和引入市场机制的原则;坚持社会保障优先,量力而行、稳中求快的原则. 相似文献
92.
在理论界 ,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性质的争论一直为学者们所重视 ,因为它关系到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民事证据有关规则的建立。笔者认为 ,举证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认讼义务。第一 ,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性质上既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负担 ,也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第二 ,举证责任在性质上应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由于举证责任性质在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和阐述。 相似文献
93.
陈昱州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4):58-60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被肯定下来,是学说继受和法典继受的结果,然而要使其真正衣土化,在我国生根成长,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从法律规定附随义务的立法初衷等因素考虑,违反合同法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4.
胡靖春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2(6):119-125
西方经济学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伦理回报理论解释企业社会责任,这两种解释都无法避免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分析固有的缺陷。罗尔斯的正义论实现了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沟通,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分析提供了方便的手段。但罗尔斯的正义原理缺少剩余价值概念,不能从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说明企业社会责任。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解释了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遵守法律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限度。企业社会责任的大小与企业获取的剩余价值成正比。 相似文献
95.
路保钧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2):73-76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义务,其对应的是被容隐的权利,当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拒绝作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对应的是国家不得强迫公民来证明其亲属有罪的义务,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亲亲相隐不能适用于当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6.
李红润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2):82-85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97.
梁玥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86-90
行政设定义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确立禁止规则或者施加某种精神负担、物质负担的行为,它是法律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控权首要关注的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设定义务行为应当成为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重点。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本文提出应当通过拓展立法规范义务的空间、严格行政设定义务的依据、规范行政设定义务的程序、定位行政设定义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重构行政设定义务行为的诉权体系等方式对行政设定义务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98.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8,(1)
资本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忧。为扩大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有必要对我国传统的董事信义义务进行检讨,在公司处于事实破产状态时,适度扩张董事的信义义务,使债权人以间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董事信义义务的保护。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坚持以立法为导向,以派生诉讼为救济渠道,以比例原则为责任分担标准,为处于事实破产状态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99.
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3):93-96
文章认为经营者应防止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标准应予细化.经营者应防止其经营环境设施致人损害;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防止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害;经营者未采取合理的防止、制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措施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0.
张辉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承包者的担保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行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担保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履行义务,包括制定法律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担保国在履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获得差别待遇。我国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具有重大利益,面对担保义务规则的发展应从立法、行政执法、开发实践等层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