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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在德国完成信条学上的理论构建,有确定的理论范畴.直接审理原则的理论范畴包含着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和实质的直接审理原则.被告人、证人是否出庭不是直接言词原则所要求的本质内容,真正决定是否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审判的是诉讼主体能否以“生动鲜活的语言”进行实时地追问和补充发言,能否在人证之上完全地、尽最大可能地、充分地展开生活细节.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是对尽可能接近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明的要求.实质的直接原则的“实质”指的是规范方法是内在的、实质性的,其对应的是外在的、形式的、以“能表现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坐标内的行为”为规范方法的形式性规范.实质的直接审理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实践,并不是通过法官对证据禁止的心证进行,而是通过一般心证进行的.直接言词原则保证了基于法官个人而非所谓“基于法院”的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官作为实际的、不可替代的审判者的诉讼主体地位,避免了像欧洲几百年前的纠问式诉讼那样,庭外之人以问接和书面的方式成为实际的裁判者.  相似文献   
152.
从历史演进和现实架构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异与融通决定了其证据规则在内容和设置动因上的差别和趋同。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改革,决定了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现代化取向。从世界性视野来看,建构我国民事证据规则需围绕证据能力这一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以法定证明和自由证明的融合与分野为进路,加强法定形式与法定程序的整合与衔接。  相似文献   
153.
行政许可证据规则是行政许可证明活动需要遵循的规则。在行政许可证明活动随数字政府建设发生变化后,原来的行政许可证据规则与实践产生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作为行政许可程序研究的一部分,行政许可证据规则研究有助于立法回应数字政府背景下的创新实践,在新环境中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利益。行政许可证据规则的重构应当顺应数字政府实践并回应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对举证责任规则、举证权利规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卷排他规则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4.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混同适用证据规则,造成法理上的冲突矛盾,也导致反腐败资源浪费及权利保障不足。监察调查双轨制是证据规则界分与衔接的基础,职务违法应采取“高度盖然性”和“真实确信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职务犯罪应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两类案件应适用差异化的取证手段,并以性质要件、对象要件作为差异化适用的主要标准。针对“违法—犯罪”案件转向中职务违法证据与职务犯罪证据的衔接,应遵循实物证据可以转化、言词证据重新制作的规则。  相似文献   
155.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中国监察机关的证据补查体系逐渐呈现出退回重新调查、退回补充调查和直接补充证据三种模式。监察机关审理阶段证据补查的三种模式各有其形成的原因及运行机制,也都有独立存续的空间。退回重新调查模式和退回补充调查模式在监督制约监察机关调查权和保障案件质量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两者容易引发内部机构之间的矛盾,进而导致案件办理效率降低。直接补充证据模式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促进内部和谐,但却模糊了监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容易引发制约不足而配合有余的风险。未来应当秉持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保障内部监督制约和案件办理效率的基础上,严格依法适用监察机关证据补查的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156.
程度排除与证据补强规则是为弥补法官自由心证之缺陷而创设。在治安案件办理中,许多个案反映出公安机关对两大规则有时存在不当运用,导致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产生异议,从而引发复议和诉讼,其根源在于立法上对两大证据规则规定的缺失。借鉴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确立了治安案件办理中适用程度排除与证据补强的条件及七种具体情形,并结合个案说明了正确适用两大规则对案件办理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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