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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是一种可能影响个人隐私、个人自由的侦查方法,其正当性存在争论。一般认为,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应对复杂社会形势,可以允许法律严格控制下的诱惑侦查,特别是在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界限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对立。应该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确立折中的诱惑侦查合法性界限。  相似文献   
942.
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既是诱惑侦查理论研究的核心指向,也是侦查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理论支撑上,随着诱惑侦查基础研究的具体化,特别是其理论阐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契合性,决定了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细化已经具备哲学和刑事法学基础。在侦查实践中,确立与侦查规律相适应、能够较为准确地呈现"侦查中"和"侦查后"的实践程式,能够指导侦查人员较为准确地判断处于不同阶段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在效用考量上,依托总效应与边际效应、效率与公正、善良与正义等要素构建的经济效用、社会效用和道德伦理效用评判标准,能进一步对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的细化做出合理评价。  相似文献   
943.
刘玫  陈雨楠 《河北学刊》2023,(1):186-200
进入数字时代,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的融合发展促使侦查措施向数字化转型,在实践中新兴的大数据侦查措施的广泛运用与基于物理场域的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现行法律规范在侦查措施的法律属性定性、具体种类规定、监督制约方式方面均存在相应的程序问题与司法风险,从而导致对侦查权力控制的乏力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冲击。为此,应从侦查措施界分标准之明确、遵循原则之确定、规定种类之细化等三个角度,建构符合数字时代刑事司法运行生态的侦查措施体系。在对该体系进行程序控制规则设计时,应以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革为前提,以建立侦查措施的分级控制机制为重点,并通过权利赋予的方式增强对辩方的数据权利保障,实现数字时代侦查权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44.
谢登科 《东岳论丛》2023,(6):156-165+192
电子数据冻结作为一种新兴侦查措施,实现了由“财产型冻结”向“证据型冻结”的扩展,这不仅意味着冻结措施适用对象的重大变革,也带来价值功能、法律性质、具体制度等方面的巨大转型。电子数据冻结属于侦查措施而不是技术措施,它是否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需要结合电子数据类型予以具体分析。电子数据冻结作为证据型保全措施,与财产冻结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冻结期限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电子数据冻结会对第三方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其适用顺位具有置后性,仅在无法适用扣押、封存来保全电子数据时才可以适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电子数据冻结制度,但仍然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94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地域管辖的规定付之阙如,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程序操作规则之中。学界普遍认为,侦查地域管辖可以也应当通过审判地域管辖逆推而得,现有法律条文也同样秉持逆推的理念和做法。然而,这种逆推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予以反思并重构侦查地域管辖制度。侦查地域管辖制度的重构涉及效率导向、立法模式选择以及管辖连接点设置等多维面向。同时,对于侦查地域管辖制度重构可能引发的异地侦查成本提高、侦诉审衔接不畅及“择地而诉”等风险,需要运用侦查协作和侦查一体化等机制、强化侦诉审三方协调以及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946.
2021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20 条明确了技 术侦查证据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之间的关系, 将庭外核实程序由平行独立性质调整为后置补充性质。 这一调 整有助于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统一规范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保障被 告人的质证权, 进步意义明显。 然而, 得到初步改进的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仍然存在着控方出示的技 术侦查证据所含证据信息过于简略笼统, 庭外核实的启动标准不明确, 庭外核实的对象未做有效区分等问 题。 未来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持续完善应当聚焦上述问题, 提出新的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47.
马方  唐娜 《兰州学刊》2023,(11):87-10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如今全球范围内都在积极推进大数据侦查发展,其中以算法为支撑的预测性侦查模式发展最为迅速。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刑事司法领域产生重新塑造的效应,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有的内在客观特征——前瞻性、相关性、技术性等,也带来了数据风险、隐私风险以及算法风险等。社会安全风险视域下,应实现预测性侦查的多元治理:重视数据治理,发挥预测性侦查的预测价值;坚持法律治理,建立监督委员会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强化技术治理,公开算法决策以增强公众信任度。  相似文献   
948.
大数据国家战略的实施推动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的资源整合,促成了大数据侦查模式的诞生。由此,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由被动侦查到能动预防转变,案侦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逐渐转变,工作模式也由“人员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传统侦查在信息化浪潮中实现了脱胎换骨式的巨变。然而,通过法社会学与语言学理论分析揭示出,大数据侦查下的真实面纱乃是“规训与惩罚”的权力逻辑,这使得侦查权力主体容易受到压力型考核指标以及个人升迁等非理性因素的制约,而权力本身的“弥散性”特征又使得大数据侦查更具欺骗性,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侵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对于大数据侦查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公安机关自我监督;同时,《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由此,大数据侦查形成了以公安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为主,外部“检察监督”为辅的二维控权模式。然而,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权”,难以保证该措施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层级监督模式的固有缺陷也导致监督信息传导不畅,并影响了监督效果。另一方面,传统“书面式”检察监督无法有效识别违法收集的个人数据信息,检察监督强制制裁手段的缺乏也会削弱监督效果,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行使导致检察监督易受公安反制;所以,意图单独通过检察监督来约束大数据侦查权不能给予过高期待。虽然,域外由法官批准强制措施的“司法令状”模式深受国内学者推崇,但公安机关所具有的较高的政治地位也使得此种模式在我国不具有可行性。有鉴于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命题下,打出“立法与司法”的组合拳、确保个人信息权得到全面保障,成为勒住大数据侦查这匹脱缰野马的最好缰绳,具体而言,刑事程序立法工作应当及时跟进,给个人信息权以正名,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知情权、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辩护权,以及个人信息受害方的救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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