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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01-111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52.
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一平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5(6):59-68
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它在给人们带来交易便捷、节省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不自由、不正义等诸多问题。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学理界定,并在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根据中外立法和学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53.
黄佳君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4):105-110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假释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这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立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宗旨,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假释的排除性条款、考验期、立法学等角度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审视,力求从立法和行刑实践中完善现行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54.
试论在贿赂案件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取证难已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办理贿赂案件面临的重大难题,为了取得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侦查人员往往费尽周折,结果却不尽人意,甚至有时还会发生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现象。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能够巧妙地利用行受贿双方之间的矛盾,取得供述,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55.
常琳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3(4):94-97
格式化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于保险人在设置格式化责任免除条款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使格式条款本身出现缺陷,导致该责任免除条款的无效。因此,必须对格式化责任免除条款加以明确提示和说明。但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绝对化,应该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认定加以合理的限制,使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得到平衡。 相似文献
56.
论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7-55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指对已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效的作业。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适用方法应遵循从具体规则到抽象原则的逻辑顺序,依次为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强制性规范、显失公平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若合同条款与黑名单相符,则无效;落入灰名单者则须经法院评价,并非必然无效。显失公平规则是规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规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上,公序良俗一般适用于合同的"内容控制",诚实信用专司"行使控制";而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方面,主流法域已以诚实信用取代了公序良俗。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合同法中引进欧盟的黑名单、灰名单制度,改进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技术,明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确立诚信原则在审查格式条款公平性中的一般条款地位,并采取一般条款加黑名单、灰名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7.
冯方圆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30(11)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是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对保险实务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该文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通过分析新法施行后首例涉及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结合保险学基本原理与条款发展历程,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益和责任两个角度研究了新法引入该条款的价值与缺陷,为保险实务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8.
祁伟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6(1):65-68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经济组织反垄断豁免,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大进步。为增强农村经济组织豁免的可操作性,以第56务条文为基础,经对豁免主体、适用豁免领域与范围、适用豁免行为类别的分析可以认为: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组织所实施的垄断协议或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获得反垄断豁免。 相似文献
59.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60.
张江莉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48-5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但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对竞争价值有所减让。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直接规定了对垄断协议的绿色豁免制度,但缺乏实践经验。欧盟竞争法对环境协议的绿色豁免具有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欧盟竞争法"经济合理性"豁免的考查方式,对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的实践能够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应当具有更环保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