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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数字文明社会孕育着智能算法主体化的现实需要,ChatGPT的问世尤其强化了这种需要。主流观点对智能算法主体化或限制或否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基于康德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建立的现代法律制度,但已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现实要求。现有法律制度剥夺智能算法的责任能力和歧视智能算法,对此,应当建立智能算法责任能力保障制度。因为深度学习能力使智能算法具有认知能力和朦胧的独立意识,而法律须具备前瞻性,应当将智能算法视为法学领域之延伸和规则外化,构建“增进式”的智能算法法律人格授予机制,实施常规动态管理。主体资格之实质审查当以伦理审查为重点,以“五大原则”为纲领,构建系统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实现道德施治常态化。  相似文献   
42.
人工智能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客体定位,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由于非民事主体创作而无法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引发人工智能侵权无法确定适格责任主体等问题。突破民事主体以理性为核心的传统哲学基础,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通过配套强制保险等措施强化人工智能责任能力,建构综合性的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制度,是解决人工智能引发系列法律问题的可选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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