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0篇
  免费   0篇
管理学   46篇
劳动科学   2篇
民族学   3篇
人才学   2篇
丛书文集   25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52篇
社会学   9篇
  2022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6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9篇
  2013年   4篇
  2012年   6篇
  2011年   8篇
  2010年   11篇
  2009年   5篇
  2008年   7篇
  2007年   13篇
  2006年   11篇
  2005年   8篇
  2004年   22篇
  2003年   9篇
  2002年   3篇
  2001年   4篇
  2000年   5篇
  1998年   2篇
  1997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4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导致贪污腐败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理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也有主观思想道德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从女性心理的视角对贪污腐败的犯罪心理进行了剖析,建议政府部门从女性的心理特点入手对女性进行引导教育。虽然女性在经济犯罪率上并不高于男性,但却间接导致男性犯罪。而且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率也逐步上升。因此,通过舆论引导,加强女性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鼓励广大妇女独立自强、培养健康心理,对预防贪污腐败的发生有着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公务员职位被誉为 铁饭碗. 很多人认为,公务员退休福利佳, 是挽留人才和防止公务员贪污舞弊的有效方法之一.基于节约财政开支、缓解劳动力短缺等现状, 一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不断探索,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原有政策或出台新政策.  相似文献   
13.
贪污受贿犯罪从古至今都是困扰当权统治者的现实问题之一,贪污受贿罪不仅危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危害了政权统治。本文从我国贪污受贿罪刑罚的演变入手,通过对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演变进行研究以及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刑罚规定的修改方面表明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综合分析研究得出笔者对于完善我国贪污受贿罪刑罚体系的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14.
准确、及时、全面地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有关的市场供需信息传达给职工群众,是每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尽的天职,同时也是实践党的根本宗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笔者调查却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政策贪污”的问题,主要有六种情况:  相似文献   
15.
考释中国古代墨、赃、官盗、民盗等罪刑,审视现行刑法中的贪污与盗窃罪刑.通过比较认为,应当继承传统的立法经验,建议修改现行刑法.  相似文献   
16.
宏玲 《今日南国》2006,(8):38-40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纪委秘书长顾党胜正式对外披露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消息:原双轮酒厂厂长刘俊卿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工程发包、原材料采购、批付货款等方式,大肆收受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产品经销商所送的钱物;其中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多万元;同时,刘俊卿长期包养情妇,私生活极其糜烂……  相似文献   
17.
金石 《金陵瞭望》2005,(9):32-32
近日,有媒体披露,丰台法院对2002年至2004年审理的贪污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贪官趋向年轻化——平均年龄为44岁。贪污的手段也以直接侵吞方式为主,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4.7%。  相似文献   
18.
抗日战争时期,华中抗日根据地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廉洁政府"的政治纲领,进一步建立与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实行以法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贪污腐败的国民党政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相似文献   
19.
朱建华 《学术研究》2005,(4):100-105
我国刑法理论对贪污罪的表达存在着许多不准确的地方。文章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是公共财产,其犯罪主体也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的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构成贪污罪。目前大量在有关教科书或者论文等中的贪污罪定义不符合我国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实际。同时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漏洞。  相似文献   
20.
“从今年10月1日起,党政领导干部仍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是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出的一记重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