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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世界》2014,(7)
正《劳动保障世界》愿与您时时沟通,当您遇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问题时尽请与我们联系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0212室门磊(收)Email:menlei3000@126.com1.我是一名女工,曾在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达11年之久。此后,我改行进入另一家单位。一个月前,年满45周岁的我,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去办理退休时,却遭到劳动部门拒绝,理由是我的档案中并没有任何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记载。原来,公司在档案中对我的工作经历,只是简单地写明了起止时间,并没有详细记录具体的岗位、工种。虽然我随即提交了自己的《金属焊接操作证》以及六级电焊工资质证书,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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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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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是因产前诊断过失导致先天缺陷婴儿降生引发纠纷的一类新型案件。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裁判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模糊,赔偿范围不统一。对错误出生的赔偿应选择侵权法的救济路径,以生育选择权作为判给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失中的特别损害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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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与马怀德、喻文光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云帆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6):160-163
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问题上 ,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先进”的制度标准 ,是否纳入国家赔偿法 ,关键在于能否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能否与我国的相关制度相协调。由于我国行政主体制度远不能适应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实践的发展 ,采用民事赔偿才是更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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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3,23(3):21-24
20 0 1年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无效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的进步。但我国目前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所述的无效婚姻过错赔偿责任就是其一。本文主要分析设立无效婚姻赔偿责任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构成无效婚姻过错赔偿责任的条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无效婚姻过错赔偿责任与财产分割的关系和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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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A6):38-42
为了保护少数派股东的利益,我国2005年《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现行制度存在内容非完备性与不可操作性的缺陷。应当借鉴域外之做法,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包括该制度适用的股东范围;回购的主体;回购的法定事由与适用的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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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债的内在统一性和民事责任的本质出发,对物权保护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模式进行疏浅的评析,认为不必固守债的内在统一性是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无需刻意将民事责任与债分离,从而解决了多种责任形式难以归入债的范畴的困扰,进而认为不必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转化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模式的最大缺憾在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将使物权的优先效力无从实现,且其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出发点违背了归责原则的实质,从而认为物权请求权模式优于侵权责任请求权模式,我国物权法应当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