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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作了重大修改,在辩护权的范围、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等方面均比以前有了突破。从表面上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比以前大大提高了。但因为立法上的原因,这些辩护权在很大程度上是“虚”的,不能达到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意图。对此,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62.
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行使的空间、时间、环境等方面与被告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应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其充分程度及保障水平已超出了国际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及法治国家先进做法,我国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利、与律师自由联络、会见的权利、取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等,并应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63.
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角色和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应当享有十分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现实中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 ,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种种制度性障碍。主要是侦查阶段忽视律师的辩护地位 ,造成律师执业难 ;审查起诉阶段限制律师的辩护职能 ,使辩护律师无法辩护 ;审判阶段轻视律师的辩护意见 ,削弱了律师的辩护作用。为了保护受刑事追诉者的权利 ,彰显程序正义 ,实现司法公正 ,必须通过修改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来改造并重新构建律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64.
沉默权与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保障被追诉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模式转换过程中,我国仍存在着辩护方诉讼地位较低,辩护职能较弱的问题.因此,实施沉默权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5.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享有质证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它们之间的对抗,在对抗中澄清争议,发现案件真相,使庭审不走过场。然而,审判实践中质证大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往往流于形式,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其症结在于:我国缺失有关质证权实现的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来源于:交叉询问规则之完善和相关配套措施之构建。  相似文献   
66.
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相似文献   
67.
《江西社会科学》2017,(3):203-210
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合同制度是政府与律师通过合同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制度体系。合同制度有助于实现普遍辩护与有效辩护,破解刑事司法中辩护权之不彰。合同制度本土化的条件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国家义务一元性的立法规定、公民律师辩护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律师职业的发达与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以及政府良好的合同治理能力。合同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有益补充,以促进多元化刑事法律援助模式的形成。合同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和协商方式订立,一个完善的辩护合同应当包含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  相似文献   
68.
为加大反腐败和国际追逃工作的力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但缺席审判程序能否实现此次修法的预期目标,学术界存在分歧。国际实践表明,缺席审判与引渡追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缺席审判不仅是常见的拒绝引渡理由之一,还可能因为不符合"公平审判要求"影响引渡合作的展开。对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缺席审判程序存在"送达规则不能保障被告人知情权""审前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缺失"等问题,可能妨碍我国与外国的引渡合作。为改进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程序,提高外国对我国缺席判决的司法认同,中国应建立"确保已知"的缺席审判适用前提,允许律师辩护权延伸到审前阶段并积极发挥申请重审权的权利救济作用,以突破缺席审判对引渡追逃造成的障碍,实现通过缺席审判进行反腐败追逃的目标。  相似文献   
69.
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在追究贪污腐败犯罪大环境下得以确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从应然意义上既包括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也包括公诉人缺席审判程序,现有立法对前者作出了规定。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涉及案件关系、被告人辩护权行使、救济程序设置等问题。现有立法在形式上看似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不利影响,带来了诉讼风险,但深入研究可知缺席审判并未对被告人权利造成影响,具有确立的必要性。我国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要明确缺席审判程序,从缺席审判的送达程序、执行方式和预防冤假错案等角度,对其进行全面完善。  相似文献   
70.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但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进步乏善可陈。缺位的法律援助、难以行使的辩护权利、过度适用的远程讯问导致死刑复核很难发挥预期的纠错功能。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行政审批式的裁判方式和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念。要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有必要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强化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限制远程讯问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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