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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闫丹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Z1):63-65
重定罪、轻量刑历来是我国的司法传统,司法实践中量刑主体错位、粗放的量刑方法、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弊端日渐显现。本文力图尝试建立"量刑三方制约"机制,旨在从完善法院的量刑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以及建立辩护律师参与量刑保障机制等方面,建构符合我国实际的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72.
魏宏斌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5):96-97
对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审查批捕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应予废除,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对检察机关行使补充侦查决定权的监督和控制上,在制度设计上,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决定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方面以及为犯罪嫌疑人在合法权益面临可能侵害时提供程序保障方面都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73.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对于维护被告人权利及死刑程序控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保障方面取得了积极突破,但相关规定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更深入的诉讼化改造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援助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并建立死刑复核阶段的程序制裁机制。 相似文献
74.
辩护权的特征不只是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实 际上它具有更广泛的特征,即普遍与至上性、“准公权性”、内容多样性、辩护权行使的二 元分立性;辩护权需要有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并且离不开社会生态环境的建设;中 国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国家要切实保障辩护权,建立与国际通例相适应的辩护制度,确 立沉默权制度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75.
韦玉成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对于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辩护权作了许多变革性的新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的"三难"问题,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与缺憾之处。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吸收新《律师法》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从明确阅卷权的范围、增加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以及规定辩护律师权利救济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6.
马晓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61-64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77.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受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就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整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名存实亡,其辩护地位更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场讯问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78.
魏昌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6,43(6)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79.
葛同山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3):88-93
人权保护和事实发现不能直接地有说服力地回答辩护权存在的根据。从宪政的视角看,辩护权的理论根据在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防范。 相似文献
80.
刑事预审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完备的预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庭审的高效进行,也有利于被控告一方对是否起诉的审查行使参与权。预审权既不是侦查权,也不是检察监督权,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预审应从侦查和审判阶段分离出来,独立地作为两者的中间程序。考察国外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构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的起诉决定对预审法官来说是一种相对决定权,检察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审议,最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