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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如果我们把公共意见理解为是公民根据其自身的权利,在道德和法的公正性原则的框架内通过商谈和论辩形成的一种作为所有相关人员认可的意见,那么,公共意见也就不同于达尔的民主概念中的那种“公意”或非反思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大多数人”的意见.达尔试图建立一种更加注重政治参与和更关心平等的公民自主性权利的民主,以达成一种能够彻底摆脱亚里士多德式的、以伦理的实质性权利为基础的民主政治.问题在于,达尔并没有意识到公民实质的权利只有通过以公正原则为根据的程序性的商谈才能实现.由此,国家的政治公共领域只有时刻把自己视为一个对话者,才能避免从策略性的角度来展开对话;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原则是通过国家把自己置于反思性的话语者的地位加以达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