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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构成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欲有力推动和发展党内民主,必注重党内选举、搞好党内选举。而要搞好党内选举,就不能不对投票方式予以高度关注,并加以科学的、民主的规范。否则,广大党员群众很难享有真实的民主选举权利,选出令人心服口服、众望所归的各级党的干部。一、现有关于党内选举的投票方式规定存在根本缺陷目前,关于党内选举,《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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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票同权"即指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选举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不久前中央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是对宪法确定的公民首项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实现,它既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基本精神,也是我国现在和将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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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当体现民主性,但若要求其完全通过选举产生,就既不符合法理,也无现实可操作性。选举委员会与人大对民主的类型和程度的要求有别,前者需要参与民主,后者基于选举民主。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其所体现的民主只能是参与民主而不是选举民主。对选举委员会而言,独立性和中立性是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我国《选举法》应当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保持一定比例的普通选民,地方性法规中应当细化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和产生程序,可以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各方推选产生的规定,将农村基层民主运行方式推及到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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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锡环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4)
中国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在严格的法律规制下推进, 带有强烈的法制色彩。本文从我国选举法及相关法规条文的解读中,揭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实践蕴含的3 个价值取向:偏重秩序构建;普遍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混合主义;权利保障的国家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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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是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法律,是实行民主政治的保障。结合中国的选举实践,可以发现中国选举法立法的政治意蕴存在三个价值取向:(1)偏重秩序构建的政治取向,(2)普遍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混合主义取向,(3)权利保障的国家主义取向。这三个价值取向基本保障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权利义务机构,使公民的选举权得到规范化、秩序化保障,避免因政治参与的无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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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吉县人大召开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前夕,副县长姜建仲明知该次会议选举县长议程中自己不是候选人,但为登上县长“宝座”,他无视党纪和选举法,居然安排县政府办两名司机,登门找县人大代表,以给每个代表送现金500元为手段,要求投他当选县长的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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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珍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5,46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及选举实践,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选举法>修改决定》。新《<选举法>修改决定》从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明确代表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选举法》还在法律名称、基本原则、选举委员会制度、代表候选人的主体资格、选举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留下了继续探索和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