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42.
苏雄华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60-64
假想防卫不当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但该防卫行为相对于误想的不法侵害而言也是不当防卫的情形。其实质上是假想防卫与其他不当防卫的竞合形态,具体包括假想防卫第三人、假想防卫不适时和假想防卫过当三种情形。其主观罪过要结合行为人对前提事实和不当事实的心理内容进行规范上的整体考察,具体评价主客观背离的规范非难程度。量刑时应在惩罚犯罪和促使行为人规范意识觉醒之间作衡平的抉择,依据其善良之意予以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43.
《青海社会科学》2017,(3)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减免处罚的根据是违法责任减少说内部的重叠并用说。因为防卫过当的违法性必然减轻,所以防卫过当设置了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在违法性减轻的基础上,考虑到防卫人特殊的心理状态,当责任层面欠缺期待可能性时,就应当免除处罚。量的过当必须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和基础,并且系同一实质意思决定而实施的连续防卫行为。基于重叠并用说,可以将量的过当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作为防卫过当予以减免处罚。而假想防卫过当不符合防卫过当的减免处罚根据,考虑到假想防卫过当的非难可能性程度与真的防卫过当相同,可类推适用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44.
段宇衡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9):64-74
围绕如何处理防卫伤及第三人的案件,主流学说间对立激烈,但均未能全面评价案件中存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第三人”三方关系,难以提供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在解构防卫的对象要件后,原本对防卫结果发生对象的要求可以纳入防卫限度,“对象外的防卫过当”宜得到承认。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也契合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需要为过当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规范本质,具备形式与实质根据。在具体审查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应基于打击错误的理论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其次,若认定过失,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其间,应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身份核查、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的适用可能性以及第三人行使防卫权的限制。至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情形,应根据故意的不同形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5.
原刑法第17条第2款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这一表述有缺陷,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新刑法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改动有三:(1)在“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二字;(2)改“不应有的”为“重大的”;(3)改“危害”为“损害”。这一修改被认为是刑事立法的进步,受到广泛好评。但笔者认为,除将“危害”改为“损害”具有合理性外,修改的基本方面值得商榷,总的感觉是当改的未改,已改的难说是进步。一、保留“正当”二字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