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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于殖民地时期的新南威尔士,1900年的联邦宪法规定了陪审制度,但陪审法仍然属于各州或地区的立法权范围。澳大利亚的陪审制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陪审适用于可诉罪,不适用于简易罪;陪审团必须具备社区代表性与公正性,前者通过选民名单的随机挑选来实现,后者由回避申请和藐视法庭罪的刑事制裁等程序来加以保障;除了联邦犯罪以外,各州法律允许陪审团做出多数裁决,但有程度不同的、较大的限制;法官对陪审团具有司法指导的职能,如果证据存在高度缺陷,可以指导其做出无罪裁决;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可依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上诉,理由主要是裁决导致了审判不公以及证据缺乏可靠性可信性等。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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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哲学家约书亚·诺布提出的诺布效应显示,与一个好的副作用相比,人们更加倾向于认为坏的副作是行为者有意而为之的,据此,人们更倾向于对造成坏的副作用的行为者进行惩罚,但不会因为是好的副作用而表扬行为者。这就造成了认知判断和责任归因的非对称性的状况。当这种现象出现在陪审团中,就会对嫌疑人本应得到的公平、陪审团本应维护的正义以及陪审团成员无偏见地进行判断的能力构成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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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是刑事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之一 ,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治安法官制度 ;二是陪审团制度 ;三是参审制。治安法官制度较少见 ;陪审制经历了一个从兴起到如今逐渐衰落的发展过程 ;参审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陪审团制改造的结果。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际上就是参审制。人民陪审制目前在我国受到冷遇 ,急需改革 ,西方国家参审制与陪审制的成功经验无疑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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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司法经典代表作 ,由陪审团进行事实审理使公民参与司法过程 ,给刑事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定罪与刑罚程序分立、庭审集中主义的盛行、证据规则的发展及庭前程序的发达。而陪审团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司法民主化和司法世俗化 ,从而树立法律真正的威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