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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存在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的五种,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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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虚假型、作废型、冒用型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仍然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三种具体情况的说明,笔者建议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应进行明确法律界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应独立成罪。鉴于当前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处罚较重的事实,应降低刑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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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4(3):85-89
刑法介入信用卡恶意透支活动,需正确区分犯罪和法律允许的金融风险,特定情形下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影响。司法适用中,对已有司法解释只能进行严格解释;"持卡人"认定原则上以合法持卡人为限,判断标准为是否属于信用卡的登记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完全进行主观直接推定,在有反证可以推翻或行为人可以给予合理说明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构成犯罪;"两次催还"方式应合法有效,且两次催收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间隔期,3个月的期限应当自第二次催收开始起算;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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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庆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3):33-34
为防范、惩治改革开放后日益猖獗的贷款欺诈行为,我国刑法新设了“贷款诈骗罪”。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该罪在设计上尚存在一些疏漏。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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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主观要件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划分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点基本已经获得大多数学者的赞同,“非法占有目的”毕竟形成和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主观心态不可能像“外在客观事实”一样容易被辨识,这一认定难题也被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所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民事欺诈与金融诈骗、此罪与彼罪,语词虽然一致,但在具体判断时,认定标准不同。综观学界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著述,均是对“非法占有目的”整体性的分析探讨,而未对“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此罪与彼罪中的不同涵义和作用做细化研究。笔者试图对“非法占有目的”要素进行不同框架下的阐释,以期从刑法理论上为刑事司法实践找寻认定金融诈骗罪的“黄金模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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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999,(6)
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本文侧重论述了侵占罪的侵占行为,侵占的对象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侵占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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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融资平台作为互联网融资创新方式,有助于解决常被传统借贷的高门槛和长周期拒之门外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问题。但是伴随着P2P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疯长,产生了诸多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不在少数。通过对117份司法判决样本进行梳理,归纳统计出犯罪类型、资金用途、非法占有目的、刑罚情况等自变量,发现目前刑事司法判决存在"金融秩序法益判断的虚化""违法性判断的程式化"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偏差"等异化现象。基于具体的研究样本结论提出具体的解决路径,以便在刑民交叉视野下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秩序安定之间的动态平衡,加快推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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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集中地体现于二点:单位骗贷问题与非法占有目的。本文在疏理了对单位骗贷问题的无罪论、等同论和变通论等观点之后,重点阐释了变化的不足与等同论的合理根据。对非法占有目的问题,应在应然上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不要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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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丽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Z2)
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以非法占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现方面的必备要件,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准,对于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