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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御史是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主体,也是中央集权兴衰的一个缩影。一个绕有兴趣的现象是,唐代御史在官僚制与社会舆论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形象。在官僚制中,御史始终处于“清官”和清望官”序列,而且后期御史大夫与中丞的官阶较之前期还有所提高。但是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看,前期称之为“法官”的御史,后期则被称为“法吏”;前期“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而后期出使在外的御史却常常受到来自各方的漫骂乃至殴打。文献中关于御史的这两种不同的记载并无抵牾之处。一方面反映出唐代中央力图从官僚制上提高御史的地位,强化中央集权的统治;另一方面又无力改变中晚唐时期出现的“轻法学,贱法吏”现状。在这种政治气候的影响下,唐后期的御史构成、秉公执法观念以及社会地位等各方面都呈现出明显弱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22.
互联网经济纠纷的急速增长,迫切需要我国加强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以解决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冲突问题。非司法ODR既传承了我国儒家传统的无讼解纷思想,又融会了前沿领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并创新智造出具有“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属性的诉源治理新模式。以闲鱼小法庭为例,基于个人、组织、社会三维效益论视角分析发现:非司法ODR通过融合非诉解纷理念能够实现形式多元、信息互通、对抗性弱的私力救济;非司法ODR通过倡导诉前分流机制可以实现缓解诉讼压力、降低诉讼延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非司法ODR通过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真正实现了社会整体的非诉福祉建设。为了加快推动具有民间性、自治性、高效性的非司法ODR成为化解涉网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议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其正当地位,建立与司法ODR的衔接机制,规范解纷人员的职业操守,健全对网民数据的隐私保护机制,建立非司法ODR的司法确认制度。   相似文献   
23.
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新海牙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对公约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限制,直接关系到各国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本文在研究公约新旧文本和报告的基础上,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加入该公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4.
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即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法院、独立的宪法法院和立法机关。其共同特点是宪法解释机关与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同一个机关 ,并且基于一定的法理学基础。宪法解释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 ,但也离不开其他的机关为补充 ,这是各国宪法解释的共同特点。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享有最终的、最后的解释权。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 ,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对宪法解释的法案例 ,表明我国这些宪法解释机关的从属性、附属性与补充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的案例 ,正是宪法实施保障法理学与宪法解释本身的需要 ,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是一致的 ,并不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25.
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一部成文宪法,在长达20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美国宪法始终保持其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美国宪法的超稳定性机制及其长久生命力就在于其本身的"谈判机制"以及自我完善、自我更新和自我适应机制。美国宪法之所以具有一种"超稳定性",恰恰因为它处在一种永恒的、因循各利益集团现实实力重新分配联邦保护权和资源的动态之中。  相似文献   
26.
针对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对“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的内部程序极不统一等严重弊端,从法理上分析和批评了流行且不科学的观点和做法,并提出规范法院决定再审民事案件的内部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27.
尤晓红 《北方论丛》2006,2(1):144-147
独立后的俄罗斯积极推行法律制度变革,以此回应及推动社会转型。对苏联时期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反思的同时,俄罗斯也在探寻适合自己的违宪审查模式。随着“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及公民宪法观念的萌生,俄罗斯建立宪法法院的条件也日益成熟,而“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以及俄罗斯司法机关无力承担违宪审查职责则使得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建立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28.
黄超 《理论界》2014,(5):76-79
在两百多年里,美国联邦制虽没有突破双重政府结构的基本特点,但在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关系上发生较大变化,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邦最高法院利用违宪审查权一方面坚持维护联邦制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又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调整联邦与州的关系。在处理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从起初的摇摆状态转变成重要的平衡力量,不仅促进了美国联邦制的发展,而且提升了自己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29.
州际协定是美国各州自主解决地区乃至全国性问题时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它的合法性由《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第三项赋予。在联邦体制的不同阶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解释是不一样的:在1893年的“弗吉尼亚州诉田纳西州”以前,所有的州际协定都需要国会的批准;此后,只有那些触及到联邦权利或可能改变联邦体制内力量平衡的政治性协定仍须国会批准,而其它的非政治性协定则不再需要国会明示批准。在放松对各州缔结协定的限制的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对成员州及其公民遵守协定的约束却越来越加强,使州际协定的法律地位愈加巩固。  相似文献   
30.
欧盟条约将获取欧盟议会、理事会、委员会等欧盟机构文件的权利确立为基本权利。欧盟法院在审理获取欧盟机构信息的案件中坚持获取欧盟机构文件是基本的条约权利、严格限制例外条件的适用、强调欧盟机构的举证责任等做法,可以为我国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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