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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问题 ,是货物买卖中的一个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在分析与评价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主要立法例的基础上 ,探讨各国立法协调之可能性。本文认为 ,交付主义为最佳选择模式 ;尽管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没有协调的可能性。就实际情况而言 ,各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正在走向趋同 ,即采用交付主义或向交付主义靠拢。各国或地区立法之所以具有协调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国际化、一体化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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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134-142
《唐律疏议》中的“法”出现频次极高、分布极广,绝大多数表达了与“法律”相关的含义。各篇“序疏”中的“法”指称较为广义的“法律”、较为抽象的“法”或特定法典及其篇目;律典条文中的“法”表述形式复杂,但整体特征清晰,皆有明确的规范指向,即指称律、令、格、式以及其他法律渊源中的具体规范。“罪法”“理法”“正法”等较为特殊的表述形式,仍与“法”表意的整体特征及具体用法一致。以“法”指称具体规范是立法或注律的常规模式,此种指称围绕“正刑定罪”展开,是传统法发现、论证具体规范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相似文献
23.
伴随着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的改革浪潮,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立法的演进表现出从结构的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从范围的狭义涉外民事关系向涉外民商事关系方向发展、从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向平等方向发展、从法律选择的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等趋势。 相似文献
24.
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通过对企业主和劳动者这种“微观权力”关系的调整,为实现社会结构的顺利转型搭建更为扁平化的“微观权力”架构。同时,由于权力结构的调整势必会引起各种利益相关者为保值或增值自身利益而加入这个利益博弈格局,从而使新《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预期目标和效益。因此,通过对新《劳动法》可能的正、负价值的认知与解读,可以为人们趋利避害地利用它实质性地推动社会结构转型奠定思想上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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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川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6):94-98
我国民办学校的市场退出立法价值选择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民办学校市场退出立法强调宜缓不宜快,主张宜粗不宜细,重公法轻私法,重实体轻程序。纠正上述偏差要求必须重视民办学校市场退出立法的及时性,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立法的私法性和完善立法的程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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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兆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21-24
现代立法决策程序,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对此进行了一番梳理,认为在决策前通常有立法调研、立法公示、立法听证、立法论证等程序,在决策后,还有决策说明等程序。只有经过这些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才能形成民主、科学的立法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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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凛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1):40-46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认可的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损害是反倾销最直接的目的,该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但是,反倾销措施涉及多方利益,它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同时,却有可能损害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等其他群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实施反倾销措施应权衡公共利益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且公共利益的合理性也为多数国家所认可。在反倾销机制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则、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的涵义、并在实践中加强其可操作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但可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具有现实意义。公共利益原则是避免反倾销措施片面保护国内产业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安全阀,该原则将会成为国际反倾销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8.
饶艾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6):8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其编纂和颁布为立法法治奠定了基础,为将国家立法活动纳入法的轨道提供了先决条件。立法法编纂的背景及其历史动因在于提升立法法规范地位、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并适应全球化趋势。立法法编纂的成功与缺失同样明显,《立法法》颁布本身即为立法法编纂的最大成功;立法法制度与司法的协调性欠缺、立法法与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等法律渊源的协调性欠缺为其主要缺失。立法法编纂技术以及成文法自身的滞后性局限是《立法法》存在质量问题而受到批评的原因。 相似文献
29.
Anne B. Lane 《Public Relations Review》2018,44(5):656-666
True dialogue—as opposed to two-way communication—is a very specific and inescapably principled form of communication with benefits for all participants. This paper asks whether, given its highly-desirable form and function, governments could use legislation to require organizations to conduct true dialogue. An analysis of practitioner insights, however, shows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isations and their stakeholders, and their perspectives on each other and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m, preclude the conduct of true dialogue. The empirical data from this study allow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rticulation of these barriers to dialogue, moving the field of dialogue studies in public relations on from the assertion that true dialogue is hard to find in practice. This research allows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alike to say why true dialogue does not happen. Because of this, it is possible to start developing strategies for dealing with—and perhaps overcoming—the barriers. 相似文献
30.
张安毅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4):5-11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建设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环境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个体农民在生态利益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份额,也无法基于自己的单个权益决策环境事项、救济生态损害.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农民生态权得以落实,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农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并通过农民环保组织引导农民生态权实现的组织化、理性化和有序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