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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安乐死是否违法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安乐死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在被悄悄地执行.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种事情采取了不告不理的态度.文章从法的规范功能谈了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并对立法的框架做了构想,分析了立法中的难点.立法虽有难度但行为必须得到规范,要使人们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252.
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新中国法治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 194 9年 10月至195 7年 5月 ,为创立时期。在此期间 ,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 195 7年“反右”开始至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 ,是曲折发展时期。法制建设的消极表现是 :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 ,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法律理论与现实矛盾。1966年至 1976年 ,是中国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时期。 1976年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 2 0年 ,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时期。在此期间 ,国家立法工作获得突破性发展 ,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亦成绩斐  相似文献   
253.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在"数量"上增长迅速,但"质量"提升却相对滞后,自然保护区遭到破坏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在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以及利益主体间利益的不协调、不平衡。本文首先从探讨自然保护区法律的利益协调功能入手,分析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内容的缺失,再针对问题提出立法完善上的解决途径,达到平衡各方面利益、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的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254.
对于立法背景的追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认识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也有助于该立法将来辅助、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施行。拟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之际的立法环境进行剖析,从国家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立法、推进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等背景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环境,从而能更好地认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55.
传统上美国法院对于社会立法内容违反平等权的问题都采取审慎的态度,一般尊重立法者的判断,避免做实质性介入。但随着社会民众福利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美国法院逐步强化了社会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检验立法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合理关联性,强调差别待遇的坚实理由,限制立法的自由裁量,从而实现社会立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56.
产品责任立法的国际统一化必须建立在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朝着国际化发展的基础上.它并不是取代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而是通过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制定一套跨国的产品责任规则,以解决各国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规模,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全球经济统一化的进程中,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必须吸取外国先进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成分,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专门法规。  相似文献   
257.
人类的空间活动已经对外层空间环境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为履行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家义务,确保本国空间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本国空间资产的安全,许多国家都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了空间活动(主要是发射活动)的许可制度,其中大多包含保护外层空间环境方面的要求,并将其作为获取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关外空环境保护的立法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尚需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来促进其实施。  相似文献   
258.
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259.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60.
农业产业化是继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在推进贵州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文章通过对我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要推进贵州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快建设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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