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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韩成军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4):112-116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但损害赔偿数额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遵循全部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等。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需在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2.
郑颖慧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66-69
朱熹的立法思想包括三个方面:主张立法主体为法自君出,君臣共议;明确立法指导思想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提出顺天理、合人心、衡利益、行简易、适时变等立法原则。这些观点仍具现实意义,值得当今立法积极借鉴,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3.
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53-56
为了加强对车祸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许多国家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文章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有关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状况,其次阐述了该制度的具体运用,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54.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英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6):91-95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间接、消极参与模式,特点是通过加强董事会地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间接赋予债权人影响公司治理的权利,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的直接、积极参与模式,其特征为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以大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我国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应兼采两种立法模式之所长,并根据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条件和实际情况,对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修正和发展。 相似文献
55.
56.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57.
公众有效参与立法活动能够促进立法的民主性,提高法律规则的可实施性。2018年12月,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实施细则)》公布于世。除具体条文外,另有详尽的公众参与制定该规则的全过程记录同时发布。通过对美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全阶段进行分析发现,其公众参与立法程序较为完善且公众参与性强。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提出引入“立法预先公告”程序,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增加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适当延长公众评议时间、完善公众评议反馈制度、进行充分的立法信息公开等具体建议,切实保证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获得现实参与感,以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助力。 相似文献
58.
刘武俊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1):62-66
立法程序乃是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 ,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 ,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现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等几大属性。现代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主要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成。其中 ,正义奠定了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 ,效率赋予了立法程序经济性的内涵 ,秩序则给立法程序注入了制度化的理念。现代立法程序的建构及运作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59.
侯淑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4):17-21
从WTO宗旨与相关条文同环境保护的相关与相悖出发,深入分析了促进贸易发展又兼顾环境保护是WTO的综合目标;在对如何消除贸易与环境双向负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基于贸易促进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我国立法建议。创新点在于,基于加大对世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提出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标志之一,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源性产品和资源性产品交易等新理念,建议国际和国内立法对资源性产品交易给予特殊政策。 相似文献
60.
朱德宏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3):29-32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很复杂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 :刑事立法所确立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得自白必要主义成为可能 ;现有的犯罪研究理论对刑事司法的导引功能较为不足 ;刑事诉讼立法价值取向只注重当事人权利的存在 ,而忽略了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客观真实使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衰退。从现实的期待可能性出发 ,对刑讯逼供的控制只能采取临时性的改良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