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31.
赵守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0-27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单一物上代位说,抵押权的效力又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采纳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的选择竞合说,由抵押权人选择物上代位还是物上追及,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32.
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大股东常用的财务融资策略。从理论上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后可能会产生控制权让位风险与杠杆化风险,这两类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负面的影响。因为,大股东可能"易位"而影响上市公司稳定性并造成公司价值受损,大股东过度杠杆化可能产生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利益输送,透过这些机理关系,提出需借助市场反应所要检验的两个命题。 相似文献
33.
刘训峰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6(2):18-22
本文沿着历史线索,探析英美法律中按揭的原始含义和现实状况,联系我国香港按揭法制的现状,结合我国按揭担保的实践和相关立法,对我国大陆“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根据我国法制的传统和按揭的实践,宜将现房按揭定性为不动产抵押,楼花按揭定性为动产质押。 相似文献
34.
证据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 ,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质证是确认证据的主要方式 ,在实践中 ,应引进证据开示程序 ,将质证开始阶段前置 ,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均衡地位 ;认真筛选、过滤相关证据 ,明确质证重点 ;贯彻公开、辩论、直接和言词原则 ,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和充分的抗辩和诉讼机会。 相似文献
35.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隋彭生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7(5)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36.
情势已变化,担保物权不应再坚持其从属性,而应让位于其独立性。实际上,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趋势是完全可能与必要的,具体体现在担保物权的历史渊源上、权利平等观上、理论基础上、功能变更上。并且担保物权独立化,更具有现实意义。现在对于担保物权更应强化其独立性,弱化其从属性,这是文章的结论。 相似文献
37.
本文聚焦存货质押模式下银行与第三方物流(3PL)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将3PL公平偏好和能力信息不对称作为重要因素纳入委托监管契约机制设计中,探究二者对银行和3PL决策行为及效用的影响。结果表明:(1)相较于完全理性,3PL的公平偏好提高了物流企业承担的损失比例和付出的努力水平,且均随公平偏好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增加;(2)相较于能力信息对称,3PL能力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物流企业承担的损失比例和付出的努力水平;(3)忽视3PL的公平偏好行为会损害银行的利益,特别是在3PL能力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银行提供的合同菜单将无法实现有效的信息甄别;(4)当银行考虑3PL公平偏好,则无论其是否存在公平偏好,能力信息对称时3PL只能获得保留效用;而当能力信息不对称时,3PL能够获得信息租金,且随3PL公平偏好程度和能力水平的提高而增加;(5)当3PL能力信息不对称且行业公平收益水平较低时,公平偏好的存在能够同时增加3PL和银行的期望效用,实现“双赢”。研究结果可为存货质押模式下3PL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38.
存货组合质押贷款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额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其后期清偿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市场价格波动对银行清偿质押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本文从价格波动的随机性和不可预见性、组合性和复合性、相互影响和相互干扰、存货组合质押清算策略的鲁棒性和滞后性等方面分析基于价格波动的存货组合质押最优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价格监控和价格预测,单个价格和组合价格的关系,价格的系统变化、随机变化和相互干扰,提高存货组合质押清算策略的鲁棒性、时效性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9.
票据质押是《票据法》和《担保法》明文规定的质押形式,但二者对票据质押有关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对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界定,进一步阐述了票据质押的设立与生效及质押权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