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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牛生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90-94
刑事和解具有传统的刑事制裁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是有效解决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经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讨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终于有法可依了。在公安司法机关理解和贯彻执行该特别程序的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依法进行和解。其中要审慎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真正真诚悔过,当事人是否是真正自愿和解进行考察,坚决杜绝"花钱买刑"等与刑事和解相关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42.
秦颖慧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6):22-27
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门话题,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基于我国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诉讼传统、历史背景、社会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死刑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我国应从完善死刑制度着手,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真正做到“少杀、慎杀”,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相似文献
43.
傅国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2):43-51
我国行政公诉不同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的特点,我国行政公诉既是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从公共利益优先权和公力救济有限性的角度界定行政公诉的范围,将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基于检察机关拥有特别的公权力,检察监督具有明显的司法性、专门性、专业性,以及为了防止行政公诉的恣意,诉讼中应当以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行政机关仅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情报、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害案件涉及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责举证. 相似文献
44.
肖萍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是为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而建立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发挥了制约检察官的公诉权行使、救济被害人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司法进一步扩大民众参与的范围,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一环。在检察审查会中设立审查辅助员,赋予检察审查会决议以法律强制力,这使检察审查会制度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45.
试论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公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曙光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2)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切实监督.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代表权力机关共同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当然,从现行法律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应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检察院提起行政公诉的范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属于公诉的范围. 相似文献
46.
关于公诉案件撤诉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案件的撤诉符合控审分离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体现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和诉讼经济原则;撤诉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应在法律辩论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诉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听取被告人质疑意见;公诉机关撤诉后诉讼程序终止,不得再行起诉。 相似文献
47.
程序正义视野中的控诉与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军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2):45-50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严重失衡,因为它是建立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实践证明,这种关系背离了控辩平等的诉讼原则,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在坚持控辩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能够实现充分对抗的控辩平衡机制,并在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上为这种平衡机制的建构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48.
陈在上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3-68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既有诉讼职能的一致性,也有职业思维与能力上的差异性。侦查权应然层面属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而具体实施侦查权的主体则应当多元化。在现有刑事诉讼体制不做大的修改之前提下,侦检关系的务实抉择是构建切实可行的侦、捕、诉联动机制,以使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既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又不偏离公正的轨道。 相似文献
49.
霍俊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44-154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50.
潘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84-89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及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涉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刑罚在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善刑法立法,编织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使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及刑事和解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刑法授权性的立法地位,为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行使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实体法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