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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朱志峰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4)
本文从犯罪构成和罪刑均衡两个方面,分析了“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性质,对法律规定将其作为抢劫罪定罪量刑的适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抢劫,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将此行为依照抢劫罪的刑罚量刑,明显不适当,建议取消该规定。 相似文献
812.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信息网络新增设了3个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相比较普通的犯罪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网络 “虚拟空间”成为犯罪的对象。第286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限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拒不履行和拒不改正”应当要求有严重情节;第287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行行为是预备型实行行为,不是帮助型实行行为;第287条之二中的 “明知”不需要以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条件,具有独立性。“帮助”行为是有限的帮助犯的正犯化;虽然是新增设的罪名,新增 “三罪”的溯及力并非一律不可适用。 相似文献
813.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 ,不仅致险源在激增 ,而且过失犯罪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了。为了防卫社会 ,虽然当代各国在立法中均把那些过失地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但在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 ,而且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14.
对绵油7号的繁殖制种进行了初步研究,总结了一套科学的繁殖制种规程和技术方法。制种的最佳行比为3:1,密度正2万株/hm2较为适宜,繁殖制种区的隔离条件和制种田可育株的及时去除是确保种子纯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815.
网络诽谤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相关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双重判断并排除适用传播性理论的情形。将造成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伤害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时应从严把握。此外,本解释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应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816.
尤金亮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20-124
“医闹”入刑是指刑法修正案(九)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情形,是特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狭义的“医闹”,而非泛指构成其他犯罪的广义的“医闹”?只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具有“聚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定罪时,要处理好狭义“医闹”与广义“医闹”引发的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在处罚该类犯罪时,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相似文献
817.
伴随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在刑法学界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处罚的早期化是显著特征。而在风险刑法理论背景下,又出现了扩大抽象危险犯的主张。尽管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有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关系,但实际上各自有其独立的社会基础,只是这种独立的社会基础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应当以谦抑为精神,其保障法的地位不能动摇。当然,不能否认社会危险的增多,但又不能以此为借口盲目扩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应该持理性而冷静的态度,从现实出发,从刑法保障人的利益的视角考虑,尽量借鉴该理论与国情符合的方面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合理地肯定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818.
向准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3):67-73
未成年犯罪现象自产生起就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在我国,如何控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刑事理论与实践的目标与任务。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与帮教。当下,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非监禁刑已广泛应用于各国。我国也存在着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但仍然存在诸如非监禁刑种类单一、具体操作不便、监督滞后以及缺乏专门的非监禁刑制度体系等问题。因此,在具体适用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之前应针对现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同时,适度的扩大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适用也有着特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819.
刘跃挺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3):143-151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820.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