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郑洋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6):32-39
网络诽谤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亲告罪类型,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导致其面临“自诉困境”。对此问题,不论是亲告罪的选择性公诉化,还是公权力适当介入证据收集过程的处理路径均存在不足。《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作出新规定,但是无法扩张适用于所有亲告罪类型。亲告罪的自诉困境凸显出我国对亲告罪确立的单纯自诉制追诉模式存在显著缺陷: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平等保护,以及混淆告诉权和举证责任。重构亲告罪追诉模式的前提是对刑事法中的“告诉”进行重新解释,使其本质回归为诉讼条件,与证明责任“解绑”。在模式选择上,应确立混合告诉制的追诉模式,被害人提起告诉后,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
2.
姜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7-100
"两高"颁行的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为全面治理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可行标准。《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作出扩张,其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标准实现了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在适用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规定时,司法人员应对"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与刑事机制来治理网络诽谤行为。 相似文献
3.
刘文杰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27-31
在德国法上,关于名誉侵权存在着一套饶有特色的举证规则,即:原则上,原告对陈述虚假负有证明责任;如果涉及的是一项损害名誉的陈述,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须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涉及一项侵害名誉的陈述,但是被告证明其加以公布是代表正当利益,则举证责任仍归于原告。通过"代表正当利益"抗辩,信息发布人尤其是媒体摆脱了沉重的举证负担,从而在报道公众关注事项上获得了更大空间。 相似文献
4.
研究新闻出版自由的历史,英国是最丰富、最完整的案例。到19世纪,随着君主立宪制度在英国的稳固,民主法治和言论出版自由得到确立,以至于英国已被马克思夫人燕妮赞誉为出版自由的圣地。但是历史拒绝遗忘。曾几何时,英国的专制统治者曾经设计出那么多有效的钳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花招和机制。经过包括清教徒在内的无数仁人志士的几百年努力,这些出版自由的拦路虎历经多年被逐一搬移。本文所探究的就是这种早期抗争中的一段出版专制和反专制的斗争史。 相似文献
5.
张江娜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20-26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匿名性,产生了诸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的安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诽谤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一般出版者责任类似。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分为接入、平台服务两种类型,其一般都是间接帮助侵权,负有事后被通知即制止侵权义务,另外在明知的情形下亦担责。 相似文献
6.
彭清燕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8-21
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诽谤犯罪最大不同在于网络犯罪人利用网络行为跨越空间障碍,从而使时空的相对稳定性及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被突破,动摇了传统地域管辖中犯罪地作为诉因发生地的重要基础,使传统司法管辖面临新的困境。考量网络诽谤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并科学设定网络诽谤犯罪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是对传统地域管辖规则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7.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8.
当前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鉴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在调查取证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而依靠传统的取证方法又难以实现名誉权保护,因此探索新的、适合网络特色的取证方法势在必行。结合传统的取证方法和计算机相关技术原理,确定取证对象、侵权行为人,然后从侵权信息是否删除出发分别探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取证方法是个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9.
网络诽谤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相关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双重判断并排除适用传播性理论的情形。将造成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伤害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时应从严把握。此外,本解释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应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10.
朱文雁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3-48
对英国诽谤界定作了历史梳理,并结合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演进梗概对20世纪以来的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的一些主要情况作了简要阐述,包括20世纪英国诽谤法中的主要变革,突出的诽谤诉讼和网络诽谤诉讼,以及在西方国家颇具争议的"诽谤旅游现象"等,以期为我国关于诽谤的司法实践与对策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