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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黄泽林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27-33
网络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上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理论和立法上,概括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界定网络犯罪的见解;在犯罪构成上,论述了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犯罪主体的智能型和主观罪过的预见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在刑事处罚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2.
姜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7-100
"两高"颁行的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为全面治理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可行标准。《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作出扩张,其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标准实现了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在适用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规定时,司法人员应对"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与刑事机制来治理网络诽谤行为。 相似文献
73.
王赞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25-30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将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规定为国际犯罪,中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国理应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回应,但现行国内刑事立法没有与之对应的罪名,而是按照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罪名惩治,两个罪名的差异性致使国内法在应对本罪时处于尴尬境地。为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有必要在中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增设劫持大陆架固定平台罪和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两个罪名,并相应地配置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74.
世界范围内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已有所建树,但我国理论上尚未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由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认识,通说认为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最多只是具有黑社会组织某些特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规定了三个罪名①,存在立法缺失,不利于打击犯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成员,也尚未建立严格的财产刑罚和有针对性的特殊减免制度,不利于瓦解犯罪组织。从法律规定应当科学、合理及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来看,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有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75.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38-143
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本罪采用的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该罪的条件,否则,即便按期还本付息,只要骗贷行为使银行贷款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也有可能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76.
杨谨嫣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根本在于是否侵犯社会秩序法益。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司法行为的界定模糊、对“公共场所”的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在刑法条文的框架下合理解释口袋罪名,规范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适度限制实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冲动。 相似文献
77.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3-108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8.
谢海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3):112-116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人和肇事者的主观罪过既存在有故意也存在有过失。在四种情行中两者都可能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传统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是故意犯罪。由此,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之间无疑产生分歧。运用"行为理论"或许能更好地解读共犯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79.
杨莉英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3):75-78
针对司法实践中理解、适用串通投标罪存在的歧义,探析该罪的客观要件内容,认为该罪的成立应以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为前提,并对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实践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0.
孙文桢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48-52,57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研究侵权法能否独立于债法,这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法典化有着重要意义。从侵权概念的定义来看,侵权可两分为侵权行为和侵权事件;从侵权现象的法制史来看,侵权的产生早于债的产生;从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来看,民法规范只包括"假定"和"处理"两部分,而保护性法律关系和调整性法律关系均属于"处理"。因此,侵权法不能独立于债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