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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2):83-86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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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是票据的两大瑕疵,严重损及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本文在比较研究日内瓦票据公约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基础上,剖析了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因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而错误付款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及其风险负担,明确指出由其负担风险的合理性及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力图为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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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芹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2):155-159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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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对于期的规定,世界上就存在三种不同的标准,但它们的相同之处都是对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加以限制。本文从考察期后背书的效力出发,探讨了期后背书持票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36条存在诸多漏洞,建议直接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其进行修改,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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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琳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5):26-27
票据法理论认为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转让是唯一的票据法上转让方式 ,而单纯的票据交付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但是 ,按照国际立法通例 ,无记名票据和空白票据可以以交付为主要的转让方式。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承认单纯交付是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 ,并就单纯交付对背书连续影响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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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翠香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1)
实施十余年的<票据法>亟待修正.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重塑票据流通规则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关键.应当修正现有立法技术缺陷,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明确票据的背书与交付转让方式,全面承认空白票据效力,完善背书资格、再背书限制、期后背书效力等规定,真正促进票据的高效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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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品牌背书都是为了增强承诺强度而与消费者建立一种可持续的、可信任的联系,同时两者各有侧重。把两者有机结合,可以利用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结合品牌背书战略,将品牌做大做强,实现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10.
冯卫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3):37-40
空白背书与记名痛书相比 ,除记载内内容不同外 ,主要在于再转让方式的不同。文章对空白背书的存在价值、立法以及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指出空白背书虽然具有不安全的特点 ,但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票据法》第 30条是一难以实践、不尽合理的条文 ,对之应进行严格限缩性解释 ;空白背书的存在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不影响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