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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吴贵森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3):44-48
先行行为和道德义务成立不作为犯有着共同的伦理基础.先行行为所导致的危险是作为的前提条件,而道德义务的成立也必须有足够的危险存在,以致作为的必要,二者都要求作为义务的形成与作为义务人有着必要的内在联系.在当今中国,道德义务的成立有着现实可能性和时代的需要,但它成立的条件与法律有规定的作为义务不同,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构成一样,它必须与当时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和作为义务者对危险的排他性支配力等限定性条件相结合,形成严密的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332.
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的规范尚不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仲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话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显然,(意见)将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对行政主体未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未作解释。在理论上,法学… 相似文献
333.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东辉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6):42-47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等价值性问题,只有具有等价值性,不真正不作为犯才能与作为犯同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中予以评价,犯罪才能成立。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相比,是A与非A的关系,无法进行相当性比较,只有在其义务内容中去寻找,才能找到比较客观的标准,即应避免犯罪构成事实与作为犯所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相当。 相似文献
334.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相似文献
335.
336.
论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的定义、分类及行为性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不作为行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能够实施而未实施的行为,它具有消极性、隐蔽性、间接性之特点;认识其行为性应将行为区别为犯罪论体系上的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以前的人的行为,它与作为一样,本质上都会侵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不作为应在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这一传统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为单个犯罪中的不作为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完全的不作为与怠慢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337.
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同样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此,本文从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谈起,通过阐述权利本位论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实践。以公务过错责任理论为理论支撑,以有损害必有赔偿为重要法理依据,并进一步阐释了行政不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价值指向等一系列问题,希望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尽些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