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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楠亭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4-87
随着我国优先股制度的出台,优先股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新的投资渠道。而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可行性来讲,都是优先股试点工作的最适宜部门。通过银行国有股转优先股,是实现优先股发行切实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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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恒荣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1(2):64-69
AMC的任务是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其深层次意义在于推动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AMC以优先股持股不仅具有固定收益、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等优点,而且从公司多边治理结构角度分析AMC所持股份作为理论上的普通股,而实际上的类债权性质对公司治理结构也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我们应修改《公司法》,允许债权出资,明确优先股的法律地位,吸收多方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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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6)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美国公司法律规则及制度环境应对风险问题的立场和方法推动了创业投资事业的成功,其鼓励、促成尝试和冒险的品性迎合了创业企业的需要。在公司法学视域中,对于怎样有效回应公司面对的不确定性,进而推进创业与创新这一问题,适应性效率理论具有独到的解释力和评价力。与代理成本理论相比,它转换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生成背景,重置了优先股的功能定位,摆脱了"对赌协议"效力判断中纠缠于利益冲突的裁判思维,伸张了金融创新中的契约自治。它将制度工具的设计、利害关系的考量融入公司的动态发展过程,使制度成为公司参与方共同风险事业的助推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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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中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1):21-23,85
本文根据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所代表股份的性质,建立了公司董事会的一种新的结构分析,在此基础上讨论董事会治理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并对优先股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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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烨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86-94
当中国加入TPP后,国有企业将受TPP竞争中立规则的规制,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优化、提高企业合规性等改革与TPP竞争中立规则的适用性成为中国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对TPP第17.1条的协定文本进行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归纳TPP国企界定的标准,并结合国企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分析TPP国企定义对国企分类改革的启示。研究认为,充分竞争类国企更可能被TPP认定为国有企业,应优化股权结构,即将此类国企的国资比例设置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或国有资本参股,直至实现国有资本的完全退出;鼓励设置优先股,严格限制金股、复数表决权股等特殊管理股制度在充分竞争类国企的适用,以弱化国家股的绝对表决权地位,达到合理规避TPP竞争中立规则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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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契约工具,它的存在与我国企业估值困难、投资法律不完善和资本市场环境不佳等因素相关。因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未能提供有利于股权投资的制度选择和法律保障,投资者会通过离岸对赌规避我国国内法律规制,或者增加对赌主体以控制违约风险。我国法律制度对风险较大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鼓励总体不足,为保障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公司法中应当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合同法适用上应该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对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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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风险投资优先股创新起源于传统的投融资双方股权安排的制度不均衡。通过对《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梳理可以发现,风险投资优先股权涵括了固有权能、相机抉择权和创业企业特别控制权。在长时间内,我国风险投资优先股是在红筹交易架构中实现,但是伴随"10号文"出台,红筹上市之路受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施该机制遇到多重障碍。随着风险投资产业本土化格局渐成,市场主体对优先股制度需求日益加强,现行法律下的权宜性安排又造成制度成本陡然上升。在此情况下,唯有汲取美国经验,改善境内相关公司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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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成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26-30
对创业投资工具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风险和收益问题 ,也关系到创业企业的成败和未来。尽管可转换证券被证明是比较成熟、有效的创业投资工具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退出机制等的限制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工具的选择仍然停留在以贷款担保、债券、普通股为主的初级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