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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3):37-40
证人出庭作证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它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以程序推进法治的理念和要求,它较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提高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立法的缺陷、司法失范、证人的消极心理等是实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价值的主要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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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仍未得到充分关注。限制公开出庭作证制度基于证人的不同需求,允许证人采取不同程度的不公开方式出庭作证,从而鼓励、引导和促进证人出庭作证。该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具有独立价值:证人在审判公开制度中失语,不出庭作证与不公开审判之间有着限制公开出庭作证的独立空间;证人的多重保护需求超出证人保护制度所局限的人身安全范畴与单一保护方式;拒证权缺失,限制公开出庭作证可对原有的免证主体作有限弥补。限制公开出庭作证的内在正当性在于尊重证人的独立人格、实现证人权利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公开和面对面质证加以合理限制。其制度构建应遵循严格限制、个案判定、递进适用、有效补偿及制度衔接等基本原则,具体方式在庭审公开与庭审不公开两个层面展开,不必作过多区隔,以符合清晰简明的制度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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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3-40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系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之公法上的义务,为因应证人作证义务之公法义务性质并求权利义务相一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最终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这是当事人请求国家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彼此间的私权纷争所应尽的公法上的负担,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法院给付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应然给付路径为:证人在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的合理期间内,请求受诉法院给付其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受诉法院围绕证人的请求是否合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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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近年来,为保证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检验,各地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转变侦查理念,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办案模式应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重新审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制约意识,密切侦诉之间的联系;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完善调查取证的方式,规范取证程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极应对警察出庭作的证趋势,做好民警出庭作证的各项培训和指导工作,为民警出庭作证做好心理和庭审技巧方面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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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3):63-65
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非常普遍,对刑事诉讼实践造成诸多不良后果,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庭审改革的成败.本文从我国关于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着手,对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减少或杜绝该现象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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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是现代庭审方式的要求,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大势所趋。现阶段我国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应以证人身份就其所知的程序性事实和部分实体性事实出庭作证。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转变观念,消除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法律和观念上的障碍,以有针对性地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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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5-99
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高度隐蔽性,决定了贿赂犯罪的发现和证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的最大弱点就是可变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从而固定证据。尤其是在庭审中心主义模式下,要求实行直接言辞原则,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更是势在必行。但是,在目前贿赂犯罪审判中,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障碍和困难,有待于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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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推进,本不完善的证据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和诉讼制发展的趋势。综观我国证据立法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建议从确立证明标准、建立证据能力规则、完善证明价值规则、配置举证质证等程序规则等方面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证据规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民主化、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59.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包括三部分的内容:一是介绍我国的证明标准和模式;二是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标准;三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规定。这三方面构成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体系。 相似文献
60.
李学军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3):143-149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当事人对质权、确保诉讼公正进行、确保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但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在我国却很低。其根源主要在于,鉴定人未获得平等的诉讼地位,鉴定人出庭后的受质权未得以满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收费权没有得以确立并实现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