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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高咏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7(2):17-19
和谐社会应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刑事司法的和谐运转对于建立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至关重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本文拟从刑事和解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障、遏制刑讯逼供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几个角度,探讨和谐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 相似文献
82.
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我国因立法和观念上的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就必须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3.
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公认的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混血儿",因其移植立法较早,大陆法传统与英美法形式结合较好,并形成自己独具的特色而著称于世。研究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84.
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85.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当以实体构成为依托,促使证明活动成为庭审的本质和核心,并成为证据裁判的补充.诉讼总是有风险的,证明责任就是诉讼中的一种风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建构(检察官)争点形成责任-(被告)疑点形成责任-(检察官)疑点排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才能合理分配诉讼中的风险.争点形成责任、疑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争点和疑点的不同内容也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6.
我国在共时性语境下展开的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容易遮蔽一个历时性形成的问题: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其理论基础浑然一体,其制度表达服务于西方由来已久的程序正义观;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与我国的理论传统在整体上也是协调一致的,其制度表达基本上服务于我国当下日遭否定的实体本位说。家庭本位观决定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追诉、审问的两面结构。集体优位观决定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者进行犯罪追诉的简单结构和当下刑事诉讼的畸形结构。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亟待实现现代化,需要充分确立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在审判前程序中确立中立性裁判者的法律地位,实现追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离。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现代化需要以"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87.
与刑法第64条规定的内容相比,《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的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程序确立了我国特别刑事没收制度。从实然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定位于刑事诉讼程序,但是,这使得其陷入无法解决的刑事诉讼理论困境,在实践中不利于提高违法所得没收的效率。为此,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没收违法所得乃是该诉讼程序价值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88.
89.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并没有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中心点,它是该领域研究的最小分析单位。本文不纠缠于学术谱系的考古,而从功能性原理出发,逐一讨论三个评价系统(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诉讼行为如果不成立,则不产生合法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三重行为象限图明晰了两组划分("合法/不合法"和"有效/无效")存在着交叉关系。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后果包括四种可能性:"合法无效"、"合法有效"、"不合法无效"和"不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