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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将矿业用地使用权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建设用地对待,导致以此为基础设置的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存在违反土地征收条件、造成矿业权人事实上可能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矿业用地使用完毕被大量闲置、矿业权人为减少用地成本违法使用土地等诸多问题,应对现行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进行改革,改革的方法可以是制定专门的矿业用地规范也可以是在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丰富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  相似文献   
102.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出台后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适用于所有物权载体。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保证交易安全和促进物权的流转是利的,但也存在缺陷,其利弊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3.
抓落实是督促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为此,我们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突出督查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基础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104.
由于民众法制观念淡薄、收养手续成本过高、收养程序繁琐等诸多原因,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在法律夹缝中求生存的事实收养。部分合情合理的事实收养仅因缺乏《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背负着“非法收养”的名声,法律效力得不到肯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陷入法律与道德相悖的两难境地,双方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使我国的收养立法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应当引入时效取得制度,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最大限度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5.
效力待定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即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而产生不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对维护双方主体,保证市场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三种情形的含义和特点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6.
实践中发生有人冒名房屋产权人出售或抵押房屋给第三人并已完成登记的案例,该"冒名处分"并不属于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发生的前提系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冒名处分"情形下并未发生登记簿错误,善意第三人并非对登记簿内容产生信赖,所以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但"冒名处分"情形中的善意第三人权益仍可能得到保护,这事关交易安全,通过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实现对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   
107.
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取得在于履行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及财产独立的义务,其丧失就是违反了这一义务.股东违反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虚假出资、侵占公司财产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相似文献   
108.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应用与发展,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形式。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造成的“恶人受益”问题和“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效用真空”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断不能”情况下的“效用真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和互补性。  相似文献   
109.
恶意失权通过强调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而长期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来解释取得时效中权利人失去权利的本质原因,并最终回归到保护权利人这一民法权利法属性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要求。通过将取得时效的理论视角转换为恶意失权,可以矫正现有取得时效制度过于偏向于占有人一方的制度设计,重新构造取得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等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10.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肯定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规定的同时,也要看到,善意取得的制度整体尚需进一步完善,诸如"不动产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委托物和脱离物的区别对待问题"、"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定问题"、"受让价格合理的具体标准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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