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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2):13-18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社会组织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其快速发展本身也被当作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政府毫无疑问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也应该主导社会组织的组建。政府过于积极地主导、甚至"操办"社会组织的组建将会违背社会组织发展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初衷,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不应该是社会组织组建的主导者,而应该是社会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引导者。 相似文献
12.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4-94
当下我国司法承载着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随着以风险社会为代表的现代性危机的到来,司法究竟如何应对已是无法绕开的话题。我国司法以平息纠纷为现实导向,以追求正义为价值目标,但是这二者都缺乏对全社会层面风险因素的考量。而司法所具备的程序正义和判决说理等特征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风险治理功能,也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基于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环节的风险治理功能,未来应当在运用司法政策提高法官风险预防意识,厘清法院和风险规制机关的关系,充分激励风险诉讼等方面做出改变。 相似文献
13.
王战扬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0-95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侯金超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7-91
推行大学生村干部计划,是党中央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出的重大战略。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持续存在的流失现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学生村干部从大学校园走向基层农村,面临着从城市的大学生向农村的最基层干部的角色转变,角色能否成功转变,是影响大学生村干部流失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有效解决大学生村干部流失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15.
储朝晖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9-105,127
政治思想品德是否加分是与其在高校招生中的定位直接相关的,也是与整个评价体系是否采用总分模式直接相关,这一做法延续有其历史渊源。60多年来,从有明确政治取向,甚至唯成份论的高校招生走向以维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平、公正为目标的高校招生是大势所趋。逆这一趋势的任何做法都难以获得公众认可,政治思想品德加分之所以备受质疑是由于这一做法与客观、公平、公正的准则直接冲突,以专业规则约束行政权力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6.
创始资金是企业创立的关键资源。尽管学界已注意到创始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创业者的亲友,却少有文献探究其内因。以社会网络理论和信任理论为基础,投资者对创业者能力信任和情感信任是其投资的主要动机,但父母和朋友这两种不同的角色会带来动机的差异性。通过CPSED数据的检验,结果表明:父母和朋友对创业者进行资金支持主要受创业者个人能力信任,情感信任调节作用的影响。对于不同社会角色,情感信任的调节作用有差异,相对于父母,情感信任对朋友投资决策的调节作用更大。 相似文献
17.
18.
中国宗族制度与封建国法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建兴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4-28
宗族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独特产物,是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制度的家法族规与封建国法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在功能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彻底肃清宗法观念的遗毒,对依法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