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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47-51
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体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确立外层空间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统一的立法;二是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机构或直接从事外空活动专门机构及其权限的特别立法;三是调整特定外层空间活动某些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四是专为实施有关国际空间条约义务所设的国内立法。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中国应当制定全面、统一的空间活动管理法,确立空间活动管理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