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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健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9,46(1)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商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共识,并启动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但在相关基础研究尚显不足的背景下,不少学者在进行《商法通则》的体系构建时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法通则》立法时必须优先解决的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阐释:商法的立法模式、《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商法通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法通则》所应确立的法律渊源。鉴于我国商法体系所存在的内在缺陷,我国应制定形式商法,尽管《商法通则》未必是我国形式商法的唯一选择,但确实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时,我们应以商行为为中心来构建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并在立法中对商法基本原则与法律渊源予以确认,从而使其能担负其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所应用的使命。 相似文献
212.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对于商事交易领域不法行为的规制,需要刑法和商法的"通力协作";而对于刑法和商法的内在理论逻辑和制度构造的关联更应高度重视.目前,中国在实践中对于商法和刑法的关系处理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必要基于"立体刑法学"思路重构刑法和商法的关系机制.提出一是在理论层面上,应从整体法秩序视角一体化评价商事领域的不法行为,强化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并确立具有适应性的刑事责任机制;二是在制度层面上,应重构刑法体系,完善制度构成,建立刑法更新调整机制,强化和商法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213.
李侠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100-103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意义上的商行为概念,而商行为的概念直接涉及商行为的性质、商行为的范围,并影响商行为的判断。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营利性是商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的实质性要素,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商行为属于推定法律行为,在立法技术上适用法律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214.
伦理与法律实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和伦理的调节和规范。商法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商法再到现代商法的演变过程依赖于伦理道德的引导,这些因素都凸显出商法的伦理基础。商法的伦理性特质不仅体现为商人群体自主创造和发展的、彰显商人精神的商事习惯,还存在于商法精神实质之所在的商法基本原则和充分展现商法人性关怀的商法规范等商事制度方面。商法需要技术性规范和伦理性规范的共同支撑。从伦理视角看待商法是为了平衡和改变当前我国商法体系过于注重技术性属性而忽视了商法伦理属性的现状,因此,创新我国的商法制度,必须注重伦理因素的考量:一方面,确立体现商人伦理精神的商事习惯的商法法源地位,将仅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商事习惯吸收入法,在立法上承认商事习惯的法律效力,在司法上承认商事习惯可作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把依赖工具理性设计出的商法制度建立在价值理性的基础上,将伦理精神贯彻到商法规则的设计中,不仅应检视现有的商法规范是否体现了伦理精神的要求,还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时代精神需求的商事伦理文化。 相似文献
215.
日本商法中的股东账簿查阅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账簿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议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账簿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议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相似文献
216.
现代商法最基本的价值主要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目前,商法的独立性是关系到商法学科的存在、建立和发展,以及最后形成商事规则体系的重大问题。但在学者中就此问题,尤其是关于商法的原则、范围、特点以及商法体系、立法模式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困惑。因此,研究商法必须涉及商事法典、商法中的意思自治、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以及民法、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217.
《商法通则》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赵旭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8(2):78-84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相似文献
218.
清季由绅商主导的预备立宪公会等百余个政商学团体合作编纂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主要内容先后为清朝及民国北京政府采纳,且修订成为民国法律,取代前清商律。此事体现清季预备立宪时期,新兴的绅商阶层的势力膨胀以及在国家事务中的作为。在此过程中,预备立宪公会的作用尤为重要。其率先向上海商务总会、商学公会创议编辑商法草案,得到赞同后,即设立商法编辑所,负主持讨论编纂之责,并承担部分编纂经费。后又负责携编定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赴都禀部,以求采择。根据此案起草的《大清改订商律草案》为民国北京政府认可接受,也与该会的人脉渊源关系匪浅。 相似文献
219.
220.
陈琪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2):80-94
商事交易中发生财产权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可化约为经济要素交易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商事关系呈现契约“点—链—群”的内部结构样态。商事关系因此具有内部价值、转化价值和适应社会系统之外部价值的三层价值,形成以保障私权为原点,以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为轴的三维边界结构。商法规范生成于商事关系结构,且随其动态发展而进化。商法规范的革新方向,则取决于不同研究者对商事关系价值次序的认知。故商事关系应是资本聚合之持续经营体,以营利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通过对交换价值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私的关系。经由商法的规范转化,商事关系纳入私法关系之属,并成为商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