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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96-96
姚宏科在2012年12月26日《法制日报》撰文认为,在学术与实务的联结上,我国远不如西方。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可能从著名学者中遴选,通过理论自治推动司法改革;法学研究者积淀到一定程度可能去争当大法官,在实践中验证、推行自己的理论,大法官与著名教授集于一身的比比皆是。遗憾的是我国极少具有学术研究与实务操作集于一身的绝配型法官。我国极少有大学教授走下讲台屈尊公诉席和审判台,他们更乐意作兼职律师,得到物质方面的收益。而承担具体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更愿意走上政坛而不是讲坛,更向往行政职级而不是学术职称,目前堪称法学家的法官、检察官少之又少,衷情理论、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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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艺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63-69
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模式.纵观世界司法证明史,两大法系都从自身历史环境中演变出不同的司法证明模式倾向:大陆法系倾向于自由证明模式,英美法系倾向于法定证明模式.我国素有自由证明的传统,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当前有必要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下,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交错适用,并加强法定证明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一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来应该继续朝这一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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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重视法典建设,把立法权置于法制体系的中心,崇尚法制统一,法的发展主要受世俗力量的推动,习惯用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操作法律,并由此形成法官主导的司法审判方式。这种法制本土资源上的相似性,为近代中国学习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制文明提供了一种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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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显勇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4,41(4)
企业形态经历了家庭-行政性公司-古典企业-现代企业的演变历程,形成以公司等法人企业为主导,辅之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性的国有企业等多元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企业法律形态立法模式的通行做法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这样的立法是对市场经济中通行的企业形态的概括和总结,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与规律。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借鉴与采用市场经济通用的企业形态模式,采用一元化的立法标准,完善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等企业形态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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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0):75-78
对于证据的采纳或能力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文化已根深蒂固,为实现陪审团事实认定的正当化,他们按证据可采性理论加以处理。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职权主义的传统,一般认为,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都是具有证据能力的。最近几年,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国家也逐渐开始对证据能力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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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明确肯定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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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信托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公示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规定甚少,这是导致我国信托制度尚不发达的原因之一。目前应从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体设计、程序性设计等方面着手,构建我国完备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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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继承罗马法的历史背景、尊重个体权利的民族特性以及成文法国家的法治传统等原因,德国的判例制度体现出与众不同的三个特征: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共存、法官释法与法官造法同在、坚持原则与允许偏离并行。这三个特征体现出德国判例制度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还有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的直接约束力为根基、以法官根据正义要求造法为路径、以判决理由与学术论理互动为动力、以偏离报告制度为保证的实践机制。德国判例制度的精神及其实践机制中的合理性要素,对正致力于通过“类案检索”等路径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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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42-46
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由来已久,程序设置较为完备。而中国当下的行为保全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审查程序,大陆法系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均可资借鉴。新近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程序的立法体例虽是当下较优的选择,但在程序启动、保全对象确定、行为保全方式的选取乃至保全竞合等方面都仍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同时,立足诉讼环境的现实需要,中国应当确立行为保全非讼化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