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91篇 |
免费 | 31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98篇 |
劳动科学 | 1篇 |
民族学 | 1篇 |
人才学 | 1篇 |
人口学 | 5篇 |
丛书文集 | 131篇 |
理论方法论 | 18篇 |
综合类 | 391篇 |
社会学 | 73篇 |
统计学 | 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9篇 |
2023年 | 33篇 |
2022年 | 48篇 |
2021年 | 52篇 |
2020年 | 48篇 |
2019年 | 30篇 |
2018年 | 17篇 |
2017年 | 13篇 |
2016年 | 22篇 |
2015年 | 37篇 |
2014年 | 70篇 |
2013年 | 42篇 |
2012年 | 35篇 |
2011年 | 46篇 |
2010年 | 51篇 |
2009年 | 50篇 |
2008年 | 52篇 |
2007年 | 31篇 |
2006年 | 12篇 |
2005年 | 9篇 |
2004年 | 7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1篇 |
2000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2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31.
32.
张勇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5):61-67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是协调乡村人地关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及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要素、盘活农民“沉睡”土地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用地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进程中的宅基地功能演变和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宅基地功能拓展为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了契机,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存在“人的障碍”和“地的障碍”双重制约因素。鉴于此,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下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破解路径:一是激发农民参与的内生动力以有效破解“人的障碍”;二是探索宅基地多元利用,突出服务乡村振兴以有效破解“地的障碍”。 相似文献
33.
34.
基于宅基地退出试点区安徽金寨县626户农户的微观调研数据,在考虑样本选择偏差和农户异质性基础上,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分析宅基地退出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结果发现:宅基地退出对农户经营性收入有负向影响,对农户工资性收入和家庭总收入有正向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一方面通过缩小耕地经营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成本和减少亩均收入降低其经营性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外出务工人数、提高外出务工时长提升其工资性收入;由于农户工资性收入增加强度大于其经营性收入降低强度,故对其家庭总收入有正向影响;此外,不同教育背景、年龄段农户宅基地退出后收入变化存在差异,因此,应增强宅基地退出就业帮扶政策针对性,宣传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增收效应,实施差别化的宅基地退出政策安排。 相似文献
35.
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面临着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遇到新矛盾、宅基地管理政策失灵等系列挑战,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适时提出。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莫衷一是,研究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观点更具科学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并通过宅基地专门立法给予保障;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必须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置换和退出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扩大和转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来实现。 相似文献
36.
夏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4):52-59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37.
张凇纶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2(1):82-93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38.
39.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一户多宅”现象较为突出。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促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离。作者认为,法律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屋的建造之间规定一定的期限。农村因继承房屋而能否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体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0.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汉林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888-892
党的十八大指出中国要加快走城镇化发展道路,中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成为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障碍之一。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加快人口集聚,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城镇化的关键。在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试从加强立法,规范宅基地法律法规及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规划与审批制度,探索宅基地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宅基地收益分享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登记制度,整治空心村等七个方面提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