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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2.
运用前景理论中的价值函数构建理论模型,基于行为经济学实验方法,通过实验与问卷调查开展实证研究,量化农户对宅基地退出补偿过程中损失与收益的价值认知,进而构建一种具有价值认知合理性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测度模式。研究发现:(1)不同类型农村的进城落户农户在宅基地退出意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退出意愿按照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远郊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远郊农村的顺序递减。(2)农户对收益、损失变动均表现出渐弱的敏感性。随着收益的增加,农户的痛苦感会逐渐降低,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3)农户表现出明显的损失厌恶,一定数量货币损失大约需要1.94倍的货币收益才能弥补。(4)具有价值认知合理性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并非脱离实际或难以接受,理论上有实现的可能性,但实践中面临双重困境。研究认为,明确合理的进城落户农户宅基地退出的时空安排,更灵活充分地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政策安排,有助于推动进城落户农户的宅基地退出。  相似文献   
93.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关键要解决进城农民在城市的住房问题,因此,创新体制和机制以帮助进城农民在城市拥有自住房,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安居乐业,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现实问题。面对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无力购买城市住房而其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的现实背景,提出了进城农民宅基地退出与城市购房相挂钩的构想,以期引导进城农民积极有序地退出宅基地,提高农村宅基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率,同时解决进城农民的城市住房及房地产库存问题。在界定宅基地退出与城市购房相挂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思路,并剖析了目前面临的三大问题和障碍:第一,进城农民宅基地退出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收益分配问题;第二,退出的宅基地与期望购买经济适用房所在城市的不一致问题;第三,购买经济适用房面临的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了通过出租、招拍挂、复垦等途径盘活退出的宅基地资产,实行保障房指标地域政策限制与经济适用房市场交易相结合,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住房供应模式创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结合等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94.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是协调乡村人地关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及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要素、盘活农民“沉睡”土地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用地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进程中的宅基地功能演变和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宅基地功能拓展为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了契机,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存在“人的障碍”和“地的障碍”双重制约因素。鉴于此,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下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破解路径:一是激发农民参与的内生动力以有效破解“人的障碍”;二是探索宅基地多元利用,突出服务乡村振兴以有效破解“地的障碍”。  相似文献   
95.
96.
中国在不同时期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实践证明,严格限制其流转的立法内容陈旧,立法资源缺失,与物权价值冲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实现法的价值和追求物权理念的需要。为了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有效流转,应将村委会确定为管理和经营主体,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建立流转强制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7.
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些年来,学界对宅基地问题的研究形成了许多重要的成果.学者们主要从法学、经济学等学科出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等角度对我国的宅基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宅基地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研究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化、拓展、提高.  相似文献   
98.
孙晓勇 《管理世界》2023,(1):116-127+137+128
宅基地改革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任务。试点地区在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时,应关注“价值发现”和“价值实现”两个维度。既要解决价值的“欠账”,提供对新增农村人口的居住保障,延续宅基地制度的福利功能;又要回应乡村的实际需要,探索过去并未发现、或已发现但无法实现的价值。试点地区在“三权分置”探索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发现价值和实现价值的经验,下一步,建议继续充分给予地方灵活制定宅基地政策的空间,引导地方探索有效的价值实现路径;更加注重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进一步合理把握宅基地改革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99.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经转化后转让的制度经验逐渐成熟,一方面要求对其权能扩至处分权能,另一方面也对有关权利、制度供给提出了需求。宅基地使用权先买权具有平衡宅基地经济价值与居住保障功能的制度张力,该权利设立的正当性在与既有先买权的典型规范、制度目的比较分析中得以证成。该权利为法定先买权、形成权,对第三人具有法定对抗效力,权利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人依出卖人“事后通知”,在知晓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有权在通知期限内向出卖人做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同种先买权竞存与不同先买权竞存应按照差别化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00.
宅基地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置的新型权利,是当前理论研究和改革试点实践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当前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论观点尚未达成共识,改革试点地区的具体实践操作多样。基于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104个试点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情况,归纳总结其实现困境与争议。研究结果表明,试点地区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资格权实现面临困境。要破解宅基地资格权的实践困境与争议,应从明确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标准、规范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内容、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确权颁证机制、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多元化实现路径、健全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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