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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无人认领尸体问题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积压的现状,揭示了问题存在的根本,并在"法"、"理"、"情"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长期以来,无人认领尸体积压的情况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北到内蒙古、黑龙江,南到贵州、云南等地,无人认领尸体问题一直困扰着当地的公安、民政和卫生部门。过去,此类问题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就可以得到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于无人认领尸体引起的法律诉讼案件日趋上升。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出具处理意见,而殡仪馆又不能自行处理,导致无人认领尸体长期积压。无人认领尸体的积压问题已成了全国各殡仪馆挥之不去的"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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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晋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38(1):36-38
自然人在死后产生两项道德权利与习惯权利——身体权与丧葬权,死刑犯作为死者中的特殊群体,死后亦应当享有这两项权利。从权利属性而言,死刑犯的身体权与丧葬权为死者生前人格权的延续,具有人格权与物权兼具的特殊属性。从权利位阶而言,身体权与丧葬权关系密切,丧葬权从属于身体权。死刑犯的身体权与丧葬权具有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亦符合法律逻辑的题中之义,为解决现代中国死者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现实法律问题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方向,尤其对于解决死刑犯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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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4):104-108
在尸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归属上,死者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其遗属决定权都具有重要性,但前者较之后者更为优先。对"遗属"的范围宜从形式和实质双重角度来理解。从形式上看,有遗体管理权以及具有丧主地位的当然应该考虑是遗属的范围;从实质上看,与死者曾有密切的家族生活等事实的人也是遗属的范围。各遗属之间必须共同同意方可摘取器官或捐献遗体。尸体器官或者遗体捐献得到死者的书面同意或者死者生前没有表示过拒绝,遗属推定承诺,才称得上是正当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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