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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542.
扶养费给付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凌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Z1)
离婚后的经济问题 ,是离婚的一大障碍。为了保障离婚自由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 ,作了相关规定。由于该规定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 ,无法再发挥作为离婚救济措施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的分析 ,提出了建立扶养费给付制度的必要性 ,进而列举国外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 ,最后提出建立我国扶养费给付制度的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543.
陈洪兵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85-198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544.
宋宏飞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3):105-108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新婚姻法使我国在离婚救济措施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立法,尤其是离婚立法。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运作不够理想。在民法典编纂之际,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对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545.
绩效工资:一把双刃剑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绩效工资目前已成为我国薪酬支付的主流方式之一,但有关绩效工资对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影响的研究还很少.本文以574名知识员工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了绩效工资对知识员工分配公平感、帮助行为和自我发展的影响,研究同时考察个体层面的价值认同和组织层面的程序公正氛围,对绩效工资与员工态度和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数据分析采用多层次线性模型,分析结果显示,绩效工资在个体层面有效提高了员工分配公平感和自我发展行为,而在组织层面,绩效工资降低了组织中员工分配公平感和帮助行为的整体水平.在高价值认同和高程序公正氛围中,绩效工资对员工态度和行为有更多的积极作用;在低程序公正氛围中,绩效工资则呈现一定的消极作用.本文最后讨论了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研究的局限. 相似文献
546.
企业的健康运行和长足发展,与每一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密不可分.因此,维持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其工作绩效,是每个企业都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许多企业员工都遭遇心理压力的困扰,从而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事实证明,仅仅给予员工传统意义上的物质福利,已经不能满足员工身心发展的需要,企业必须给予员工高度的心理福利.
心理福利的内涵
想要了解心理福利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福利.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福利的解释是:生活上的利益,一个人的健康、幸福或幸运的状况.由此可见,福利主要涵盖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其中可以用货币直接或间接衡量的部分即为物质层面的福利,如发放补助、医疗保障、工伤补偿等;与人的精神或心理相关,且主要通过主观的评价、感受与行动来衡量的部分,可以称之为精神层面的福利,如自我幸福感、生活满意感等. 相似文献
547.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548.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549.
550.
王庆延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92-92,99
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路斯艾犹法律是什么?从一开始接触法律。我们就被告知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发表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