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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彭熙海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33-36
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但重复抵押中,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能满足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使重复抵押中的多个抵押权均能得到公平的实现,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和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甚巨。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以登记主义为主,以平等主义为辅”的一般清偿规则,虽极有利于保护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应在保障顺位在先抵押权的前提下,允许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可先行申请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92.
在分析实现抵押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主债权与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而债权人尚未受清偿,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抵押权法律特性的这一新角度出发,分析得出了抵押权实现的立法变化分别具体表现为:代位性上以无过错责任等代替过错责任;优先性上采用了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相结合的模式代替绝对优待主义模式;顺序性上变为抵押权以登记时间为确定顺位权的唯一方式,并且将之视为一项私权、权利人内部可以自由处分,从属性上变更为抵押权与主债权共存同灭等。 相似文献
93.
《江西社会科学》2019,(12):169-177
"善意"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但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过程中有"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和"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善意。"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属于缔约过程中的善意,其认定标准比较低,该种"善意"通过影响无处分权之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属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判断标准较高,且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之客体有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之别,在判断善意时因客体之不同也有很大差异。权属有争议之动产也有被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可能性,这时也应对"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与"抵押合同生效时善意"进行区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对抗原权利人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4.
刘慧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22-25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拟通过对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此问题规定的利与弊,最终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让三方在抵押物转让中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安全的统一,最终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95.
尽管中国《海商法》对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为抵押船舶投保没有限制,但各自对抵押船舶的保险利益的范围需要明确.针对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抵押权人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现象,需要界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当保险人依据抵押船舶保险合同赔付后,其可否对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取决于代位权的基础是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96.
武家国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4(3):72-76
文章对本案的疑难法律问题作了研究 ,租赁权的物权化效力 ,只能保障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权的实现 ,有助于预付租金目的即用益权的实现 ,但在租赁主体破产租赁物灭失毁损时 ,无法保障预付租金债权的返还。而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 ,可保障标的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同一权利主体在同一租赁物上可以设立抵押权 ,并应当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97.
张靖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3):99-101
自1995年《担保法》颁行以来,我国就开始实行抵押权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以及提高交易效率的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但这一制度尚不完备。本文试图通过一起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纠纷,结合国际上抵押权登记的立法体例分析讨论现行的中国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希望能以此促进抵押权登记制度以及物权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98.
抵押权属于物权,抵押权的创设属于物权变动。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而物权变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利益,而且,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从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强调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99.
刘山涛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99-104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对物权公示的信赖、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原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中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影响法院撤销违法的不动产登记在实践层面存在分歧。通过对法院裁判思路和法律相关规范的分析,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可以产生阻却撤销违法不动产登记的效果,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可引入抵押权追及效力以保障权利实现,《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重塑为此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00.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50-52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最终的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抵押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对其定位,因为抵押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或者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立法政策决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