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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傅翔  宋天义  李伟 《决策探索》2010,(20):78-79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者方式。其民间性质决定了仲裁机构的相关权力受到必要的限制,因而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事项以及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等方面均需要法院予以协助。  相似文献   
72.
《百姓生活》2013,(6):41-41
读者问:2005年,哥哥与我因分家发生争议,并威胁说他将不赡养母亲为免母亲伤心,经村委会同意,我将我名下的一块土地转让给了我哥哥现在,母亲已经去世,请问,我能撤销土地转让协议吗?  相似文献   
73.
薇薇 《伴侣(A版)》2008,(11):33-33
正问:我今年32岁,父母担心我年龄越来越大,会耽误婚姻大事,便四处托人给我介绍对象,后来介绍了一个与我一般大、做小买卖的男子。  相似文献   
74.
安忻 《秘书之友》2007,(1):23-25
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检视一下各种公文写作类书籍,大都对“决定”文种前两方面用途的介绍比较详尽,而对“变更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用途写作论述不多。在实际工作中,当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制发变更和撤销性“决定”予以纠正或制止,这种决定直接体现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体现着上级机关的慎重决断,是一种重要的下行文。因此,变更撤销性”决定”的写作一定要规范,以体现上级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体现“决定”果断、简明并适当讲明道理的特点,让当事的下级单位乐于接受并自觉执行。但从笔者看到的有关书籍中所列举的变更撤销性“决定”范文来看,有的从内容到形式都并不规范,选用者却没有指出并加以评析,这就可能误导读者。笔者试对这一类型”决定”的规范写法和要求进行阐述,希望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75.
【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76.
<正>案情简介■2010年2月,苏某经人介绍进入东海某网络公司担任人事总监,月薪2万元,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2011年1月,公司老板对其的工作表现不甚满意,决定由林副总出面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苏某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数额太少。后经反复协商,苏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协议书上"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的文字下方手书:"我对经济补偿款数额不同意"。2月1日离开公司时,她向全体员工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内容为:本人在公司的任职结束,明日起人  相似文献   
77.
仁山 《老年世界》2014,(3):42-42
1月1日绥远省政府正式成立。国民政府对其所辖区域进行了调整,将原兴和道的丰镇、凉城、兴和、陶林、集宁五县划归绥远省,撤销绥远道建置,置省主席为最高军政长官;省会设在归绥,绥远省共辖有十五县、二设治局、乌兰察布和伊克昭两盟及土默特旗。  相似文献   
78.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61-169
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将失去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无论是临时撤销还是永久撤销,都将直接导致父母子女的分离,因此撤销父母监护权措施是国家干预亲子关系力度最大、对亲子关系破坏性最强的一种方式。只有遵循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由国家承担兜底监护责任,并在一定条件下恢复父母监护权,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撤销父母监护权对儿童利益、父母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必要损害。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撤销监护权条款虽然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该措施的适用缺乏必要限制。在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父母子女关系"章节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前置条件,以及国家的兜底监护责任,细化恢复父母监护权的条件。  相似文献   
79.
王兰 《决策探索》2011,(19):27-27
国办去年1月29日发文明确:县级驻京办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驻京办一律撤销,严禁在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11月9日,625家被撤驻京办名录公布。然而,撤销令发布一年之后,地方政府驻京办改头换面,依旧在京“潜伏行动”。  相似文献   
80.
被告周某系原告单位职工。2000年1月,被告从原承包某食品糕点车间加层工程的汪某处得知,汪在承包该工程期间,送给该厂厂长潘某现金1100元及火腿、香烟等物。被告就将该问题和其所掌握的其他问题于同年1月17日和本厂职工高某联名写信,向监察局举报潘某的受贿行为。该监察局核实后认为,被告举报信上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遂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侦查查明,被告举报潘某受贿1100元是汪某故意捏造的(汪已受到刑事追究)。故于2000年6月18日对潘某受贿一案决定撤销。同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怀着个人目的,私自非法调查他人受贿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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