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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虽具有交叉牵连关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内容、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方法并不相同。评价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罪责效果应该在考虑行为人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下进行,传统的归责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两个标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类:缺乏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与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可避免的错误与不可避免的错误。以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为基点,将第二层面的错误类型与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交叉对应,进而综合评判具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罪责效果。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但这样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此情形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其性质的界定问题最终也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  相似文献   
13.
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两种具体样态,构成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客观对应。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立于“因果关系计划”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所作出的一种分类。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中,预备行为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故因果关系得以形成;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实行行为通过受害对象自身相关因素或后续行为的“同质性”而引起了最终结果,故因果关系也得以形成。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已经“成就”的因果关系,故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表现形式、行为手段等逐渐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像其它故意犯罪一样,受贿罪在其完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其它因素的介入,也存在着即遂与未遂之分。  相似文献   
15.
章法  何为贵 《老年人》2006,(1):16-17
现年62岁的刘永梅,是湖南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乡的一位农家妇女。她因丈夫早年病逝,生活艰难,平日里除了耕种自家几亩责任田外,还要给别人打短工、当保姆,辛苦自不待言。直到4个儿女长大成人,她才松了一口气,觉得日子有了奔头。哪曾想,好日子没过几天,新的烦恼又来了。俗话说“,儿女大了由不得爹娘”。刘永梅最牵肠挂肚的就是三儿子吴浩。这小子牛高马大,脑子灵泛,却好吃懒做,且性格孤僻,到了33岁还未找到对象。看着儿子打光棍,刘永梅心里焦急,免不了唠叨。吴浩不能理解母亲的一片苦心,常常冷眼相对,到后来竟然忤逆不孝,连母亲也敢骂敢打了。…  相似文献   
16.
叶云兰  卢文霞 《理论界》2004,(4):279-280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学者寄希望于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笔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刑事政策直接导入刑法典的结果,本身缺乏法理基础,具体适用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困惑,更重要的是有放宽死刑判定条件之嫌.死缓制度难当重任.死刑最终废除的正确道路在于真正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定条件.  相似文献   
17.
18.
对于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否包含违法性认识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引起了一片争论。这个争论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违法性认识内涵的理解.不同的理解致使对于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包括内容也不禁相同。一般来说,违法性认识可分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形式违法性,指违反刑事法规范,即违背了实定法的规定。而实质违法性,则是指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或是对法律规范、法律秩序的违反。  相似文献   
19.
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的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层面上罪名设置不合理、“违反国家规定”等语词使用不准确,司法层面上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因实质化倾向造成的松动共同带来了定罪标准的松动。《民法典》第九条表明,绿色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底层伦理,而法秩序统一性能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产生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应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界定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既是实害犯又是抽象危险犯,本罪的结果和罪量应当根据法益具体阐释,主观构成要件或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20.
周斌 《职业》2012,(31):80-82
近日凉茶行业纠纷不断,广药王老吉与加多宝除了对簿公堂之外,肉搏战也在上演。8月28日下午,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时,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人认为郝某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双方发生了争论,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郝某某拿出了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民警迅速将多名加多宝员工与王老吉员工控制起来,并将姚某紧急送往医院。姚某缝了二十几针,由于伤口太深,可能已造成脸部神经断裂。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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