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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782.
洪浩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8(1):142-151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8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动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是落实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重要机制,兼具履行法律监督与实现诉讼职能的双重价值属性。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实践中普遍存在提前介入时间不充裕、角色定位错位、提前介入率过高和被调查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位等难题。消解的路径宜从提前介入时间节点的合理选择、检察机关角色的应然定位、限定适用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以及明确监察调查阶段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面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784.
安嘉兴乔博冯良时鞠艺蕾程宇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327-332
近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反映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现实中海洋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在原告诉讼主体、责任分配和履行方式等方面仍面临许多争议,出现立法与现实脱节、理论与实践存在冲突的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保护和救济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正确履行海洋生态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对海洋生态文明法治社会建设的规范性、精准性具有重要意义。以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为研究对象,从近五年不同主体诉讼数据对比调查的角度切入,依次分析论证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弊端、公民和公益组织进行诉讼的不可操作性、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要主体的必要性和独特性优势,构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司法实践与制度应该优化起诉主体顺位,衔接诉讼程序;整合诉讼资源,细化职能认定;构建适应性诉讼框架,助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85.
简小文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00-109
刑法关于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的规定,兼有依法惩治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审慎稳妥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之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核准追诉权的规定既与超过20年追诉期限案件核准追诉主体的规定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对核准追诉相关实体和程序要件的理解适用应符合当下司法实际,有必要对争议性较大要件建立相对科学便宜的标准供司法者具体适用。核准追诉仅是办理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低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特别程序实质化落实,推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最大化实现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786.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为促进监察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是实践中畅通监检衔接的一种有益探索。从法律、实践和价值正当性三个层面考量,检察提前介入机制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利于对职务犯罪行为展开有效追诉。具体开展提前介入工作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和实践困境,如工作方式单一导致制约效果弱等,需要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增设检察立案环节是监检衔接的又一理论思路。 相似文献
787.
赵嘉玲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2):25-30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给监察机关,这使得改革前依靠职务犯罪侦查权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行进困难。实质上,监检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改革初衷与机制虽为异体,但均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服务。理论上“协同治理”为监检衔接搭建了“桥梁”,实践中,监检衔接制度的优化为实现公益的“双赢”提供了有利途径。因此,亟需从理论逻辑和制度设计层面入手,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利用二元视角,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788.
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龙宗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3(2):69-74
检察权具有监督性,但对于法院,其监督是通过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的。中国检察机关监督审判的制度是诉权外的监督制度,这一制度有特定的历史成因,但在当前受到严峻挑战,制度虚置,运作不灵。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能有利于个案处理的公正,又可能损害审判的权威,扭曲诉讼的性质。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 相似文献
789.
“后立法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以构建相对独立与适用明晰的规则体系为着力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问题便是其代表问题之一。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法提起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在学理上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峻,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体系框架下,结合起诉期限功能定位、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需求等功能主义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的调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的体系构建:一是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与时长,起诉期限的延误等方面设定具体规则;二是从审查启动、审查时机、审查结果评价以及两造对抗辩论之保障等方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三是基于公共利益充分且有效保护的整体视角明确超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