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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将“四诊合参”的中医学思想运用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活动中,使之有机结合,能够真正实现简易程序的价值功能——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并使“四诊合参”在法律的语境中得到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992.
丁茂中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4):106-114
伴随着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等类似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虽然它在问题起源上始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民事纠纷解决,但是它在内容设计上却不能仅着眼于此,而必须充分考虑垄断行为所涉损害赔偿的制度选择、垄断行为所涉法益保护的目标定位、垄断行为所涉举证责任的任务分配等影响因素。在基本定位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应当以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为导向。据此,对于垄断行为的内部群体,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人可以享有原告资格以外,多边类的经济性垄断的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无权享有原告资格。对于直接购买者、潜在的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些垄断行为的外部群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同情形下适宜赋予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993.
宋高初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9-24
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的立法不统一,常导致纠纷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意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文章指出,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具有理论可行性;通过构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明确调解案件范围、灵活把握调解成立条件、加强对调解结果关联被追诉者刑罚待遇的理由说明等,以增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994.
俞惠斌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4):55-59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裁判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比法律推定更为广泛。事实推定的三段论逻辑结构决定了它的基础事实必须达到甚至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推定事实能够具有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正确运用事实推定的前提之一就是准确地找出经验法则、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连接点。实践中的事实推定面临着逻辑要求的严密性与运用结果的非同一性之间的矛盾,解开这个矛盾的方法就是将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落实在法律条文中、实行法官的心证公开、统一各院的裁判尺度。 相似文献
995.
白迎春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5):98-101
在当今和谐社会中"大调解"司法改革正在进行。"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部分环节,被大力倡导。诉讼外调解制度、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被热烈讨论。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成为焦点。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开性、程序保障性,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法存在的意义,本文论证:"调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应采取"争议焦点整理后调解"型,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996.
程序监督人是为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或经利害关系人中请许可而介入诉讼活动的,该制度的建立依据诉讼监督的法理理念,改变了原被告对垒争讼二元化传统诉讼模式,构筑了“三足鼎立”的诉讼格局.通过诉讼监督主体的特定性、诉讼目的公益性和监督权力的有限性等诸多法律维度的考察,我国应当建立一种区别于两大法系之外的、独特的、适合我国需要的程序监督人制度.该制度能够借助公权监督,保护弱势诉讼群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其不受非法侵害以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以便修复民事诉讼监督不力的缺憾,凸现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9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刑事诉讼中,并从刑事领域向民事领域扩展。根据国外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中国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设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构建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具体确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引入二分法理论,非法取证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等。 相似文献
998.
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当下中国有着重要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尽管反垄断法为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对国家公权力救济的偏重,在消费者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损害赔偿和实施程序上都规定得不尽合理,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遭遇困境。反垄断消费者民事诉讼困境的突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寄希望于明确原告资格、完善举证责任、妥善安排诉讼费用承担、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实施协助机制、健全集体诉讼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999.
段厚省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22-30
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处在新一轮修订过程中,民事诉讼构造观应当引领民事诉讼、凝聚裁判共识、修补社会裂痕。基于此,可以考虑以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哲学作为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方法论,从而建构一种能够促进诉审之间商谈的民事诉讼程序,且以商谈来促成裁判的共识性基础。就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来看,亟须采取的修改与完善的措施,是增加规定法官的心证随时公开义务和法律观点充分阐明义务,以此来促进诉审之间的商谈,使裁判能够在诉审共识的基础上达成。 相似文献
1000.
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证据收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如巧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2):85-92
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民事诉讼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协作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两层含义,其中取证主体与对象间的协作具有更为实质的意义.各取证主体与对象所负担的协作义务其法理依据并不相同,但其共同的深层根据为各诉讼主体所担负的“诉讼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