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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龙柯宇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9-67
拥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不应被假定为具有市场力量,但其拥有和行使却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扭曲了竞争秩序并减损消费者福利而应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在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等违法认定原则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比较和权衡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适用和推广一元序列的判定模式,对具体之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分层次考察,使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相容于一个单一的分析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32.
33.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规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晶晶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33-36
论述了反垄断法律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有效性和优先性,分析了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和现有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提出了在现有《反垄断法》基础上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反知识产权滥用法》等,以形成完善、有效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4.
35.
新《公司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争议已久的一人公司制度。但是,该制度的价值与缺点同在。有限责任的产生使得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成为可能,因此,一人掌握的公司也可以建立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根据华盛顿大学对美国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统计,一人公司由于先天的缺陷,又有可能成为赖账者的有力途径。一人公司制度是否真的可以像立法者期待的那样促进经济发展呢?针对该问题,通过全面总结一人公司利和弊的方面,扬长避短,希望为一人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再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36.
专利保护期滥用解析——以跨国公司在中国专利战问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益激烈的高科技竞争背景下,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演变为不断更新的全球问题.WTO-TRIPS协议对专利滥用并没有明确认定范围,不同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属空白.只有从专利保护期滥用争议在全球范围、国内内外资企业范围、历史范围和我国市场整体利益范围上的主要特点,以及滥用认定中懈怠原则的基本法理层面上,透视滥用专利战的产生与存在现象,我们才可以对全球专利战产生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态度.面对全球化的专利战,应当有序提高专利注册标准、合理借鉴西方懈怠制度.通过有组织的强化专利法及其滥用认定规范,才能对专利权人利益予以合法保护,进而维护我国在技术市场开放及技术进出口方面的整体利益. 相似文献
37.
38.
童小琴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9-62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由于市场作用带有自发性而政府职能具有自觉性,因此政府必须正确把握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与运行机理,才能最大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功能。现实表明,我国政府在一些领域夸大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另一些领域又抑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为此,只有科学把握市场机制,才能既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又发挥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相似文献
39.
李兆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6):190-204
数字经济下,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拥有大量数据的支配企业却往往拒绝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意图垄断数据资源。竞争法有必要通过必需设施规则,对支配企业拒绝访问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结合必需设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必需设施规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用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下,首先数据需要构成必需设施,即数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其次,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的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效果明显大于积极效果;最后,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不存在合理的理由。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支配企业才需要承担允许数据访问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竞争法需要针对数据访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可能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以使数据访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竞争法对数据访问的要求主要有三点:其一,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公平的;其二,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现实可行的;其三,其他经营者对数据进行访问需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在价值上存在着统一性。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情况下,支配企业拒绝其他经营者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的访问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支配企业也需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数据访问的实施。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法规范体系中纳入必需设施规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指南中对数据访问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加强与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实现数据访问的本土化建构,促进市场竞争,挖掘数据的巨大价值。 相似文献
40.
本文分析了公司法律形式滥用的主要形式及滥用行为构成,指出公司法律形式滥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遏制公司法律形式滥用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