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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对苏俄刑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拉伊宁的刑法思想经历了从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转变过程。他以唯物主义哲学为根据,从批判资本主义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缺陷入手,提出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该理论中,犯罪构成被看作是犯罪事实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该理论在苏俄刑法中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成为苏俄刑法刑事责任认定的唯一根据,并最终促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苏俄刑法中的确立。 相似文献
62.
张忠利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4):364-367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科研、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引起不少社会问题,计算机犯罪不容忽视.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现状、立法、定义、分类、犯罪构成及处罚等,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3.
邓多文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4-38
本文首先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贪污罪是"纯正身份犯",其身份特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主犯决定论"、"分别定罪说"、"主要客体决定说"、"贪污罪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含义,将主观要件作为核心,在对上述人员定罪时,主要考虑主观上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相互利用,则要考虑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64.
对于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历史,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两阶段说,三阶段说。四阶段说以及五阶段说。为了反映最近的理论发展,而且从较长时间内反映犯罪构成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笔者主张新的三阶段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史:即第一阶段、奠基阶段(1949--1982);第二阶段、改良阶段(1983--1997);第三阶段、改革阶段(1998-)。 相似文献
65.
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被概括为一种双层次的模式,包括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两个层次,它具有平等对抗性、实用性、动态过程性、公正与民主性以及人权保障性等显著特点。由此反观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可以看出,它存在着形式上强调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静态的平面结构,出罪机制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借鉴美国犯罪构成模式的优点对其予以完善和优化。 相似文献
66.
王瑞丽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2):28-33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是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是一个不科学的论断。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价值取向乃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因此实体要件处于辅助地位.程序要件处于核心地位。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司法基础是抗辩式审判模式.逻辑基础是独特的诉讼推理模式。 相似文献
67.
68.
现行刑法有着大量的关于数额的规定,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理论界站在犯罪认定的立场,对数额犯进行了关注与研究;实务界则从刑法公平实施的层面,就数额犯的立法改进提出了看法。然而,他们都忽略了数额对于刑罚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从量的角度理解数额对于犯罪构成价值的同时,还要看到数额尚影响着财产性刑罚手段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刑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不仅在事涉犯罪构成的数额上摒弃绝对主义立法模式,而且在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上,也要变绝对确定的财产刑罚为相对确定的刑罚方法。建立统一的既能确保刑法稳定性、又能保证灵活性的数额相对确定立法模式,能够避免经常性修法对于刑法尊严与权威的损害。 相似文献
69.
现行刑法基于"人本主义"围绕传统法益构造重大污染事故罪,将环境利益排除在法益范畴之外,进而模糊了保护环境这一首要目的.当前,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然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然法益的界定,使得司法层面上无法解决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取证难题,并且延续了行政从属性地位,限制了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作为,无法发挥刑罚特有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客观上形成了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缺位的状态.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演进,应当将环境利益作为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对象引入刑法的保护范畴,改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并制定体系完备的环境刑法法规,加强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为,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70.
陈建清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