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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王长发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18-19,31
由于立法的粗疏和在管辖问题上诸多不当因素的考虑,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必要性、审查时应否进行言辞辩论以及审查的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22.
张颖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4):63-64
目前,网络技术在信息交换、电子商务领域显示了突出的优势功能,给传统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在网络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领域,应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立法技术上,应实现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多样化;在管辖权的具体制度方面,应对协议管辖规则做适当调试;应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协作,减少各国管辖冲突。 相似文献
123.
邢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5):690-693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提单纠纷,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就成为争议双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在立法上可以采取区域性开放式的立法,即在限定的国家和地区赋予原告较为广泛的选择管辖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4.
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的界定
行政案件异地审判制度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判的案件,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指定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125.
网络所构筑的跨越地域界限的虚拟世界,向现实的地域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各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管辖权确立标准。美国法院在其今年来的判例中使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网络管辖权确定了初步的规则和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被告就原告"&"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作为一种管辖权确立标准之补充,适用于网络纠纷之中。 相似文献
126.
平行诉讼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扩大化的必然结果。平行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无法全面约束这种法律关系。充实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机制,统一中国在国际条约中的立场,有助于完善中国平行诉讼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27.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了实现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国家利益,各国借助数据立法单方扩张本国的域外管辖范围,因此司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的行使面临与他国管辖权冲突的危险。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与领土连接的弱化,冲击了传统管辖权理论在数据领域的直接适用。据此,可以依据国家管辖权的具体权能,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角度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进行讨论。首先,数据立法模式上,数据全球化与数据本地化的分歧暗含着管辖权全面积极冲突的危险;其次,数据域外法权制约共识的松动与国家数据管辖能力的天然差异,决定了国际礼让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数据管辖权冲突协调上的局限性;最后,在数据跨境执法问题上,数据流动导致的域内与域外界分困难造成了公约机制的适用困境,各国执法管辖权开始突破传统的域外行使规则,数据执法管辖权出现“长臂化”倾向。尽管目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学说以及国际实践,但这部分内容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并未进行全然回应或提出具体协调路径。因此,还需要充分顾及跨境数据流动本身的特性以进行调整,限制数据域外立法范围,并据此在坚持属地最高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数据属地管辖规则,同时推动各国积极构建跨境数据调取机... 相似文献
128.
一、用活案件指定管辖权 用活案件管辖权,就是在尊重现行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突破和回避地方保护主义对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压力和影响,将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级别对等监督、同一行政区域的地域对等监督原则,适当灵活运用。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酿成的错案,在办理抗诉案件时,将抗诉工作分为两阶段,一是查办阶段,二是提出抗诉阶段。在查办阶段可采取异地管辖、由上级院管辖等办法,以有效地回避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范围,减少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办案工作的干扰,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已办成具备抗诉条件的… 相似文献
129.
《中国劳动》2008,(4)
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相似文献
130.
本文基于对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状况的访谈和参与观察,通过对职业社会学管辖权冲突理论的改造应用,发现在我国的法律边疆地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乃至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内的各种法律服务提供者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分化成县城、乡镇、村落三层的法律职业层级系统。这一层级系统内部的劳动分工与互动过程不仅构成了国家与乡土社会之间纠纷解决的传导机制,而且塑造了我国农村地区法律职业的基本样态,是律师业在法律边疆地区发展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