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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12.
刘琳琳 《社科纵横》2008,23(3):79-80
空白背书是票据的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空白背书是正式背书的一种.空白背书具有自己独特的形式外观,空白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有很多,本文通过对每一种转让方式的分析,阐述对背书连续的不同影响,并且针对将空白背书补充为记名背书有可能引发的背书不连续问题作了进一步分析,还分析了中国票据立法在空白背书问题上的禁止态度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浅谈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所需的商品物资.本文主要探讨在票据背书转让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4.
孙永民 《决策探索》2010,(18):66-66
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因此,背书方式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的最主要方式。背书禁止是法律赋予出票人或背书人有权或者法律直接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禁止分为两种:一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包括出票人背书禁止和背书背书禁止;二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它们对票据的流通均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吴春力 《科学咨询》2007,(21):15-15
在票据法的研究中,票据背书制度无疑是倍受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学者们讨论的重点似乎更多地倾注于票据背书的效力、种类等方面,而对背书制度在整个票据法体系中的地位,尤其是对票据权利拓展的意义却少有论及,因此,本文尝试就此问题做一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17.
票据权利是设定质权的标的之一,票据质押是证券设质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与效力,尤其对设质背书的性质和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以票据质押、设质背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不同法律规定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并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案,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18.
姜晶玲 《求是学刊》2013,40(3):92-98
票据法上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须具备三个要件:存在票据权利的外观、持票人的合理信赖和签章人的可归责性。票据书面记载有效且背书连续,并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转让,即形成票据的权利外观;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得依其对外观的信赖而受保护。签章人认识或应当认识票据并自主签章,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须承担外观责任。  相似文献   
19.
票据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型不一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票据质押的标的、设立要件、实现都存在很多争论。支票和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成为票据质押的标的,质押背书并不是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票据质押的实现应区分出质票据到期日与主债务履行期的时间先后关系。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提出 A从B取得销售吸尘器的委托.A与Y之间达成了吸尘器买卖契约,为其价金支付,而取得了Y签发的本票,并将该本票作为吸尘器价金,背书转让给B.但是,由于吸尘器并未售出,Y-A之间以及A-B之间的各契约均解除,商品亦从Y经A而返还给B,票据授受的原因关系消灭.Y及A均请求B返还票据[1]78.也即是B是否可以向A和Y主张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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