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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没有对票据涂销作出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票据涂销的使用、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票据涂销存为的规范等问题,联系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台湾地区有关条款,根据票据法学理论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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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堂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2):84-8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相继颁布了<担保法>和<票据法>的相关解释,但却导致了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性质的争论,即究竟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还是取得要件?我们可以从理解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入手,突破理论陈规,以票据质押构成要件的二元构造论解析了质押背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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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永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2):106-109,105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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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庭刚 《山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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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芹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3):299-302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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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0-58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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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属日内瓦法系,主要借鉴了日内瓦票据公约的规定,对背书伪造的法律责任的处理,在做法上与日内瓦法系许多国家类似,只是过于简略和模糊,但我国《票据法》第31条与第32条的规定引发了责任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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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按照内容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意义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票据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一般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三方面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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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票据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去年举行的票据法在修改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就我国《票据法》第13条关于人的抗辩的限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此条文背后的理论支撑在哪里,学者并没有涉及。本文通过回头背书与人的抗辩的关系,同时介绍了日本关于此方面属人性说,债权承继说,非实在权利取得说,债务人意思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原始取得说六种学说理论,并逐一分析六种学说的优缺点,提出属人性说较为合理,能够为第13条的规定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