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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24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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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中国的“朱子学”即“道学”曾一度被江户日本接纳为主流意识形态,然而由徂徕学派引领的“脱儒入法”运动却将“道学”高远的形上论尽数拆解,并形成了日本哲学的“化道为术”范式。上述转向与日本古已有之的“实用哲学”传统相关,并曾给其近代化转型提供过某些便利,但同时也暴露出日本文化中“第一哲学”的缺失。而在今天,道术不二、体用一如的“中道”哲学,或将引领人类构建一个融合东西方优长的“新文明体系”,从而推动世界文明走向一个人类共同期待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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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的"法律儒家化"和"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社会学中的经典概念.不过,在初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对于礼法间的关系有一种含义更为丰富的理解——礼法"调协".本文首先探讨瞿同祖从礼法"调协"到"以礼入法"的理解变化,区分二者的异同,指出礼法"协调"所具有的两重意义.随后利用瞿同祖曾利用过的大清律例、清代的官箴书以及清代具体的司法档案等史料,进一步探究瞿同祖所提出的礼法"协调"的多重含义,并据此探索未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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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素红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69-72
:“一准乎礼”是唐律的鲜明特征。它的形成既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又有深厚的文化根源。唐律的制定以礼为指导原则 ;唐律的条文大多源出于礼 ;唐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为礼左右。以礼入法在唐代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对“一准乎礼”不能拘泥 ,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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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的重新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春秋决狱”是古代法律史上以礼入法的有益尝试 ,礼法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开创了法制文明的先河 ,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传统否定论对“春秋决狱”的观点是片面的。重新解读“春秋决狱” ,对当代中国“以德治国 ,以法治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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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以来,日本在欧亚之间的"脱"入"反复,给学界造成了日本近代化论在"时空"定位上的两难印象.由于许多日本学者直认"脱亚入欧"为"脱儒入欧"而忽略了在日本早期近代化中极为重要的"脱儒入法"阶段,加之日本近代化的巨大成功使日本明显感到欧美诸国已"无可学者",因此,在日本的近代化论中又不时出现"东西拒斥"、"双向脱离"的理论倾向.但是,日本文明的非原创类型,使它不可能真正摆脱原创文明对它的永恒影响,而一旦回归自身,就无法不遇到中国.这也是"儒教学习论"在后现代日本开始复兴的原因和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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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汉承秦制历史实践以“承秦”方式出现,其“表达”则以“反秦”的面貌存立,产生了秦法悖论现象。通过对“承”“造”“捃摭”“新语”“法经”等词语做出法语义学解读,揭示汉承秦制的复合法渊属性。以法为经是春秋战国时期变法者提升法律地位的立法活动,经历了铸刑鼎、尊法为经和改法为律等三种形态。秦制止于秦法,秦法之上无法。汉朝并非原原本本承袭秦制,而是通过“造《新语》”“高《春秋》”等立法活动,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增添秦制应有而未有的儒家教义。引经入法赋予儒家经义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原则的功能,使儒家经义不再是法外之法,确立了中国古代法治体系内部法上之法的地位。汉家制度改变了以法为经的纯任法实践,完成了儒法共治的国家综合治理方案,确立了中国自有制度多源一体的制度框架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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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哲学的高度,立法的对象应该是外在的行为、行为的负价值、行为的可操作性、行为的主体间性。"醉驾"满足这四个条件,而"常回家看看"并不满足第二、三个条件。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应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体现一定范围的前瞻性,在平衡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局部性价值时,在总体上是正价值的,"醉驾"入法理由充足,"常回家看看"并无充分正当的入法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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