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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滕明荣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5(3):84-88,99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的行政相对方作出的一种制裁措施,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或经济利益,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行政违法事实的证据及证据规则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有效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尽完善。为了公正,为了保障人权,必须重视对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研究,完善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立法。 相似文献
92.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逃避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应当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限制的缘由不是基于政府的权力而是被处罚人的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是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政府对社会公众人物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而作区别对待。政府对还未明确证实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的公开应当保持克制。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应当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此外,对政府的公开义务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相关法律对公开范围作明确规定)以及程序性限制(对信息公开进行程序控制)亦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93.
针对日趋严重的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各国积极探寻应对措施,如酒后驾驶的犯罪化、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我国交通管理部门也提出了"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建议稿.对此,我们从连坐处罚的观念出发探讨其正当性的缘由,认为应当从参与者与保证人视角出发,结合同乘一车的乘客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才能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94.
夏艾明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62-168
行政处罚立案制度包括立案标准、立案依据公示、违法不立案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行政程序理性审视,行政处罚立案制度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和立案依据公示立法空白等问题。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符合管辖”“在追诉时效内”“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事实”等构成要件,不应包括“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要件,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证明无主观故意”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依据公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公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处罚相对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此外还应根据比例原则,参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期限明确立案依据公示期限。 相似文献
95.
戴巍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1,(9):31-32
行政处罚的协商履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处罚理念,强调行政主体在依自由裁量权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与相对人对话、沟通、协商,最后以协商结果为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处罚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避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加速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该制度未得到我国法律承认,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但在行政实务中却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96.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97.
李红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118-129
证券监管主要依托处罚对市场失范行为进行惩处和校正。行政处罚因之具有惩罚和规训的功能,其轻重宽严应与违法行为的规模和监管难度之间保持基本的对称性,避免不同处罚间畸轻畸重而降低执法公平感而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选择性激励。对2014年中国证监会所作8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统计分析表明,尽管不同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在行为规模(涉案金额)与监管难度(查处时间间隔)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由于罚金法定计算规则差异以及执法裁量权运用缺乏针对性,导致部分处罚与违法行为之间对称性失调,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明显畸轻,而对自然人的处罚相对其他主体畸重。职是之故,证券立法应尽可能统一罚金计算规则,而证券执法也应顾及违法行为的类别化差异调整处罚幅度,以实现处罚与违法之间的对称。 相似文献
98.
戴巍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31-32
行政处罚的协商履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处罚理念,强调行政主体在依自由裁量权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与相对人对话、沟通、协商,最后以协商结果为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处罚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避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加速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该制度未得到我国法律承认,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但在行政实务中却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99.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2)
如何避免和减少环境任害是环境立法、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侧重于环境侵害的行政责任,从环境法规的贯彻实施、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以及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诸方面论述了环境侵害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分析了环境任害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并提出环境侵害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相似文献
100.
王青斌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9,22(4):75-79
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逐步建立,责令召回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责令召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目前我国的责令召回制度尚不健全,应进一步明确责令召回与相关行为的选择适用,完善责令召回的停止执行和后续保障制度,从而促进责令召回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